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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以下简称“双方”),
  在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促进两国在刑事司法协助领域的有效合作,决定缔结本条约,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双方应当根据本条约的规定,相互提供刑事司法协助。
  二、协助应当包括:
  (一)送达刑事诉讼文书;
  (二)获取人员的证言或者陈述;
  (三)提供文件、记录和证据物品;
  (四)获取和提供鉴定结论;
  (五)查找和辨认人员;
  (六)进行司法勘验或者检查场所或者物品;
  (七)安排有关人员作证或者协助调查;
  (八)移送在押人员以便作证或者协助调查;
  (九)查询、搜查、冻结和扣押;
  (十)没收犯罪所得和犯罪工具;
  (十一)为提起刑事诉讼的目的交换有关犯罪行为的信息;
  (十二)通报刑事诉讼结果和提供犯罪记录;
  (十三)交换法律资料;
  (十四)不违背被请求方法律的其他形式的协助。
  三、双方应当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就涉及违反有关税收、关税、外汇管制及其他财税法律的犯罪的请求提供协助。
  四、本条约不适用于:
  (一)对人员的引渡;
  (二)执行请求方所作出的刑事裁决,但为执行本条约第十五条规定的措施除外;
  (三)移交被判刑人以便服刑。
  五、本条约仅适用于双方之间的相互司法协助。本条约的规定,不给予任何私人当事方以取得或者排除任何证据或者妨碍执行请求的权利。
  第二条 中央机关
  一、双方应当各自指定一个中央机关,以负责按照本条约的规定处理有关司法协助请求。
  二、为本条约的目的,双方相互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通过各自指定的中央机关直接进行联系。
  三、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中央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为司法部,在西班牙王国方面为司法部。
  四、任何一方如果变更其对中央机关的指定,应当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
  第三条 拒绝或者推迟协助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请求方可以拒绝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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