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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引渡条约

  如果一方和任何第三国就同一人提出引渡请求,被请求方有权决定接受哪一国的请求。
  第十四条 特定规则
  请求方对于根据本条约被引渡的人,除同意引渡所针对的犯罪外,不得就该人在移交前所实施的其他犯罪进行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也不能将其引渡给第三国,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被请求方事先同意。为此目的,被请求方可以要求提供本条约第七条所规定的文件或者资料,以及被引渡人就有关犯罪所作的陈述;
  (二)该人在可以自由离开请求方领土之日后的三十天内未离开该方领土。但是由于其无法控制的原因未能离开请求方领土的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
  (三)该人在已经离开请求方领土后又自愿回到该方领土。
  第十五条 对被引渡人的权利保障
  一、被请求引渡人在被请求方享有该国法律赋予的所有权利和保障,包括辩护权和必要的翻译协助。
  二、被引渡人在被请求方因引渡请求被羁押的时间应折抵其被判处的刑期。
  第十六条 移交财产、有价物品和文件
  一、如果请求方提出请求,被请求方应当在本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扣押在其境内发现的犯罪所得、犯罪工具以及可作为证据的财产、有价物品和文件,并且在同意引渡的情况下,移交给请求方。
  二、在同意引渡的情况下,即使因为被请求引渡人死亡、失踪或者脱逃而无法实施引渡,本条第一款提到的财产、有价物品和文件仍然应当予以移交。
  三、被请求方为了正在进行的其他刑事诉讼程序,可以推迟移交上述财产、有价物品和文件直至诉讼终结,或者在请求方返还的条件下临时移交上述财产、有价物品和文件。
  四、移交上述财产、有价物品和文件不得损害被请求方或者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如果存在此种权利,请求方应当根据被请求方的要求,在诉讼结束之后尽快将被移交的财产、有价物品和文件无偿返还给被请求方。
  第十七条 过境
  一、双方将根据本国法律相互合作,为被引渡人过境其领土提供便利。为此,过境一方领土需事先提出请求,并提供同意引渡通知书的复印件。
  二、当使用没有在一方降落计划的民用航空工具过境时,不需就被引渡人的过境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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