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引渡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
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促进两国在打击犯罪方面的有效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引渡义务
缔约一方有义务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应另一方请求,引渡在其境内发现的被另一方通缉的人员,以便对其进行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
第二条 可引渡的犯罪
一、只有在引渡请求所针对的行为根据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才能同意引渡:
(一)为进行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双方法律,对于该犯罪均可判处至少一年有期徒刑或者更重的刑罚;
(二)为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一年。
二、根据本条第一款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根据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时,不应考虑双方法律是否将该行为归入同一犯罪种类或者使用同一罪名。
三、如果引渡请求涉及两个以上根据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的行为,只要其中有一项行为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刑罚条件,被请求方即可以针对上述各项行为同意引渡。
第三条 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
(一)被请求方认为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是政治犯罪;
(二)被请求方有充分理由认为,请求引渡的目的是基于被请求引渡人的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或者政治见解而对该人进行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该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地位将会因为上述任何原因受到损害;
(三)根据被请求方法律,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仅构成军事犯罪;
(四)根据被请求方法律,被请求引渡人是被请求方国民;
(五)根据任何一方的国内法,由于时效已过、赦免等原因,被请求引渡人已经被免予追诉或者免予执行刑罚;
(六)被请求方已经对被请求引渡人就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作出生效判决或者终止刑事诉讼程序;
(七)根据任何一方的法律,引渡请求所涉及的案件属于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八)被请求引渡人受到或将受到请求方特设法庭的审判;
(九)请求方对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判处的刑罚与被请求方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二、为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目的,双方均为缔约国的国际公约不视为政治犯罪的罪行在任何情况均不被认为是政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