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密封源”系指永久密封在小盒内或受到严密约束并呈固态的放射性物质,不包括反应堆燃料元件;
(n)“乏燃料”系指在反应堆堆芯内受过辐照并从堆芯永久卸出的核燃料;
(o)“乏燃料管理”系指与乏燃料的装卸或贮存有关的一切活动,不包括场外运输,乏燃料管理也可涉及排放;
(p)“乏燃料管理设施”系指主要用于乏燃料管理的任何设施或装置;
(q)“抵达国”系指计划的或正在进行的超越国界运输将抵达的国家;
(r)“启运国”系指计划开始的或已开始的超越国界运输从其出发的国家;
(s)“过境国”系指计划的或正在进行的超越国界运输通过其领土的除启运国或抵达国以外的任何国家;
(t)“贮存”系指为回取将乏燃料或放射性废物存放于起保护作用的设施;
(u)“超越国界运输”系指乏燃料或放射性废物从启运国至抵达国的任何装运。
第3条 适用范围
1.本公约适用于民用核反应堆运行产生的乏燃料的管理安全,作为后处理活动的一部分在后处理设施中保存的乏燃料不包括在本公约的范围之内,除非缔约方宣布后处理是乏燃料管理的一部分。
2.本公约也适用于民事应用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安全。但本公约不适用于仅含天然存在的放射性物质和非源于核燃料循环的废物,除非它构成废密封源或被缔约方宣布为适用本公约的放射性废物。
3.本公约不适用于军事或国防计划范围内的乏燃料或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安全,除非它被缔约方宣布为适用本公约的乏燃料或放射性废物。但是,如果军事或国防计划产生的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已永久地转入纯民用计划并在此类计划范围内管理,则本公约适用于此类物质的管理安全。
4.本公约还适用于第4、7、11、14、24和26条中规定的排放。
第2章 乏燃料管理安全
第4条 一般安全要求
每一缔约方应采取适当步骤,以确保在乏燃料管理的所有阶段充分保护个人、社会和环境免受放射危害。
这样做时,每一缔约方应采取适当步骤,以便:
(i)确保乏燃料管理期间的临界问题和所产生余热的排除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ii)确保与乏燃料管理有关的放射性废物的产生保持在与所采取的循环政策类型相一致的可实际达到的最低水平;
(iii)考虑乏燃料管理的不同步骤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
(iv)在充分尊重国际认可的准则和标准的本国的立法框架内,通过在国家一级应用监管机构核准的适当保护方法,对个人、社会和环境提供有效保护;
(v)考虑可能与乏燃料管理有关的生物学、化学和其他危害;
(vi)努力避免那些对后代产生的能合理预计到的影响大于对当代人允许的影响的行动;
(vii)避免使后代承受过度的负担。
第5条 已存在的设施
每一缔约方应采取适当步骤,以审查在本公约对该缔约方生效时已存在的任何乏燃料管理设施的安全性,并确保必要时进行一切合理可行的改进以提高此类设施的安全性。
第6条 拟议中设施的选址
1.每一缔约方应采取适当步骤,以确保制定和执行针对拟议中乏燃料管理设施的程序,以便:
(i)评价在此类设施运行寿期内可能影响其安全的与场址有关的一切有关因素;
(ii)评价此类设施对个人、社会和环境的安全可能造成的影响;
(iii)向公众成员提供此类设施的安全方面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