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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基于加强两国人民间的友谊和互相了解的愿望,为了互相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以及发展在巩固世界和平的斗争中的合作,基于建立更加密切的文化合作的愿望,决定缔结本协定。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促进两国的文化教育、科学和艺术机构之间,以及学校和体育组织之间的合作的发展。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协助:
  一、派遣和接纳科学、教育、艺术、体育工作者和运动员互相进行学习的和业务的访问,并且参加有关的会议;
  二、在艺术、科学、教育和体育运动方面交流经验;
  三、通过报刊、广播、电影、文学、音乐、戏剧、展览、艺术和文化的出版物和交换学习资料,互相介绍对方国家的文化、科学和社会的生活。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向本国人民介绍对方国家的文化。为此,双方将促进:
  一、互派科学和教育工作者在对方国家的学校和科学研究所进行学习和工作;
  二、互派大学生和研究生在对方高等学校和专科学校中学习;
  三、研究对方国家的语言、文学和历史,并且互派教师;
  四、提供有关教育和科学生活方面的成就和改革的情况;
  五、组织艺术工作者互相访问和进行艺术表演;
  六、举办有关对方国家文化、科学、教育和建设的讲演和展览;
  七、翻译出版对方国家在政治、经济、科学、教育、文学和艺术方面的著作;
  八、图书馆和博物馆之间的合作,交换新书、音乐资料、造型艺术作品的复制品和其他艺术和文化的资料,以及交换、使用和翻译科学文献、学术研究文献和教学法材料,并且交换供作教学用的专门影片。
  第四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
  一、新闻记者的互相访问,新闻机构和记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以及对方国家的新闻社和报刊通讯记者的活动;
  二、两国广播机构之间各种形式的合作,以及两国广播机构之间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三、两国电影机构之间各种形式的合作,以及两国电影机构之间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第五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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