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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保持友好关系以及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尼泊尔之间的通商和交通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保持友好关系以及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尼泊尔之间的通商和交通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王国政府为了在两国人民之间久已存在的友谊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作为善邻的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双方重申以五项原则(潘查希拉)即:
  一、互相尊重彼此领土的完整和主权,
  二、互不侵犯,
  三、互不借任何经济、政治或意识形态性质的理由干涉内政,
  四、平等互利,
  五、和平共处,
  为指导两国关系的基本原则。
  双方决定根据以上原则缔结本协定,为此并各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特派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泊尔王国特命全权大使潘自力;
  尼泊尔王国政府特派尼泊尔王国外交大臣丘·普·夏尔马。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缔约双方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之间应保持和平和友谊。
  第二条 缔约双方重申两国间互派大使级外交代表的决定。
  第三条 所有在此以前存在于中国和尼泊尔之间包括中国西藏地方和尼泊尔之间的条约和文件应即废除。
  第四条 为了保持和发展中国西藏地方人民和尼泊尔人民之间的传统联系,缔约双方同意双方国民得在双方同意的地点互相通商、来往和朝圣;双方并同意对其领土内的对方侨民的正当利益依照侨居国法律予以保护。为此缔约双方同意下列各款:
  第一款 缔约双方同意互设商务代理处:
  一、中国政府同意尼泊尔政府可以在日喀则、吉隆、聂拉木三地设立商务代理处。
  二、尼泊尔政府同意中国政府可以在尼泊尔设立同等数目的商务代理处,具体地点另行商定。
  三、双方商务代理处享有同等地位和同等待遇。双方商务代理在执行职务时不受逮捕;商务代理本人、他们的妻子和依靠他们生活的子女不受检查。双方商务代理处并且享有信使、邮袋和以密码通讯的权利和豁免。
  第二款 缔约双方同意双方商人可以在下列地点进行贸易:
  一、中国政府同意指定(一)拉萨、(二)日喀则、(三)江孜、(四)亚东作为贸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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