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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民用航空协定

  三、虽然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各方应准许任何指定空运企业申报并迅速实施(必要时使用短期通知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点或多点与美利坚合众国一点或多点之间定期客运航班的票价,其条件是:
  (一)该票价不违反本协定附件四中所协议的条件,并且不低于已批准任何指定空运企业销售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相同的一个或多个地点与美利坚合众国境内相同的一个或多个地点间实行的最低普通经济票价的百分之七十;或
  (二)该规定航线上的票价(以下称为“取齐票价”)是对批准票价的减收,但不低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利坚合众国之间提供的国际航班的任何已批准票价,或任何已经批准或未经批准的组合票价(以下称为“被取齐票价”),并且不违反被取齐票价的类似条件(但关于航线、衔接或机型的条件除外),只要:
  (1)如果被取齐票价是对全部或部分由指定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线上提供的航班所实行的票价,则应准许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线上实行取齐票价;
  (2)如果被取齐票价是对全部或部分由指定空运企业在非规定航线上提供的航班所实行的票价,则应准许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线上实行取齐票价,但取齐票价不应低于可比的最低批准票价(不包括折扣票价)的百分之七十;
  (3)如果被取齐票价仅仅是非指定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线上提供的票价,则应准许指定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线上实行取齐票价,但取齐票价不应低于可比的最低批准票价(不包括折扣票价)的百分之七十;
  (4)如果被取齐票价仅仅是非指定空运企业在非规定航线上提供的票价,则应准许指定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线上实施取齐票价,但取齐票价不应低于可比的最低批准票价(不包括折扣票价)的百分之八十。
  在任何协议航班开航后三年终了前,双方应对这种票价取齐作法进行审议。
  各方还同意第(二)项的规定作必要的修改后,适用于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一方领土与第三国之间提供国际航班的票价。
  如果根据第(二)项的规定,指定空运企业实行的一种普通经济票价,低于根据本条第一款实行的票价,则为确定第(一)项规定的百分之三十范围的价格灵活性所用的普通经济票价,在未经双方商定之前应保持不变。
  第(一)或第(二)项的任何规定不应被解释为要求指定空运企业实行任何特定票价。
  四、(一)一方可要求向其航空当局申报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为运输前往或来自一方领土的货物所收取的货运价。此种申报应在该货运价拟议实行之日四十五天前提出。此外,双方航空当局同意对指定空运企业的短期申报迅速地给予同情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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