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员会应建议大会认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确有专长的非政府组织具有向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的能力。
二、委员会还应向大会就此认证的标准和方式提出建议。
第十条 秘书处
一、委员会由教科文组织秘书处协助。
二、秘书处起草大会和委员会文件及其会议的议程草案和确保其决定的执行。
第三章 在国家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十一条 缔约国的作用
各缔约国应该:
(一)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保护;
(二)在第二条第(三)项提及的保护措施内,由各社区、群体和有关非政府组织参与,确认和确定其领土上的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十二条 清单
一、为了使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确认以便加以保护,各缔约国应根据自己的国情拟订一份或数份关于这类遗产的清单,并应定期加以更新。
二、各缔约国在按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定期向委员会提交报告时,应提供有关这些清单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其他保护措施
为了确保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保护、弘扬和展示,各缔约国应努力做到;
(一)制定一项总的政策,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并将这种遗产的保护纳入规划工作;
(二)指定或建立一个或数个主管保护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机构;
(三)鼓励开展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技术和艺术研究以及方法研究;
(四)采取适当的法律、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以便:
1.促进建立或加强培训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机构以及通过为这种遗产提供活动和表现的场所和空间,促进这种遗产的传承;
2.确保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享用,同时对享用这种遗产的特殊方面的习俗做法予以尊重;
3.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机构并创造条件促进对它的利用。
第十四条 教育、宣传和能力培养
各缔约国应竭力采取种种必要的手段,以便:
(一)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中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主要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