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如果多个缔约国要求对第2条所述罪行行使管辖权,有关的缔约国应力求适当协调它们的行动,特别是在起诉条件以及在提供司法互助的方式方面。
6.在不妨碍一般国际法准则的情况下,本公约不排除缔约国根据其国内法所确定任何刑事管辖权的行使。
第8条
1.每一缔约国应根据其本国法律原则采取适当措施,以便识别、侦查、冻结或扣押用于实施或调拨以实施第2条所述罪行的任何资金以及犯罪所得收益,以期加以没收。
2.每一缔约国应根据其本国法律原则采取适当措施,以没收用于实施或调拨以实施第2条所述罪行的资金,以及犯罪所得收益。
3.每一有关缔约国得考虑同其他缔约国缔结协定,在经常性或逐案的基础上,分享执行本条所述没收而取得的资金。
4.每一缔约国应考虑设立机制,利用从本条所指的没收所得的款项,赔偿第2条第1款(a)项或(b)项所述犯罪的被害人或其家属。
5.执行本条规定不得影响出于善意采取行动的第三方的权利。
第9条
1.缔约国收到情报,获悉实施或被指控实施第2条所述罪行的人可能身在其境内时,应按照国内法酌情采取措施,调查情报所述的事实。
2.罪犯或犯罪嫌疑人身在其境内的缔约国,在确信情况有此需要时,应根据国内法采取适当措施,确保该人留在境内,以进行起诉或引渡。
3.对任何人采取第2款所述措施时,该人享有下列权利:
(a)不受延误地就近与其国籍国或有权保护其权利的国家的适当代表联系,如该人为无国籍人,得与其惯常居住地国家的此种代表联系;
(b)由该国代表探视;
(c)获告知其根据本款(a)和(b)项享有的权利。
4.第3款所述的权利,应按照罪犯或犯罪嫌疑人所在国的法规行使,但这些法规须能使本条第3款所给予的权利的目的得以充分实现。
5.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不得妨碍依照第7条第1款(b)项或第2款(b)项具有管辖权的任何缔约国邀请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与犯罪嫌疑人联系和前往探视的权利。
6.当缔约国根据本条拘留某人时,应立即直接或通过联合国秘书长将拘留该人一事和致使其被拘留的情况通知已依照第7条第1款或第2款确立管辖权的缔约国,并在该国认为适宜时,通知任何其他有关缔约国。进行第1款所述调查的国家应迅速将调查结果通知上述缔约国,并应表明它是否打算行使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