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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

  (3)除第二十一条(b)项规定外,为有效完成联盟办公室的任务,任命和雇佣职员的条件按第二十条所述行政和财务规则予以确定。
  第二十四条 法律地位
  (1)本联盟具有法人资格。
  (2)在任何一个联盟成员国的领土上,按照该国的法律,联盟享有行使其职责和实现其目标的必要法律资格。
  (3)联盟与瑞士联邦政府签署设置联盟总部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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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帐目审计
  按照第二十条所述有关行政和财务的规则进行审计,由理事会指定一成员国并与之达成协议,审议联盟的会计帐目。

  第二十六条 财务
  (1)联盟的费用来自于:
  --联盟成员国每年会费;
  --提供服务所得的报酬;
  --杂项收入。
  (2)(a)每个联盟成员国每年缴纳的会费占总会费额的份额,应参照联盟成员国会费中的支出总额和根据(3)款规定的会费份额数决定,所述的会费份额将根据(4)款的规定计算;
  (b)会费份额的数目用整数或分数表示,但该数不得少于五分之一。
  (3)(a)联盟成员国的国家自本公约文本在该国生效之日起,其所承担的会费份额数应立即与该生效之日前根据1972年补充修订的1962年公约该国已承担的会费份额数一样;
  (b)就其他任何国家而言,该国在其加入联盟时,应向秘书长声明其所能承担的会费份额数;
  (c)任何联盟成员国随时可向秘书长呈报一份声明,表明一个有别于上述(a)项或(b)项中会费份额数。如果是在公历年度的前六个月提出这一要求,即可在下一公历年度开始之时实行;否则必须在提出要求后的再下一个公历年初实行。
  (4)(a)在每个预算阶段,联盟成员国会费中的支出费用总额除以各成员国申请的会费份额总数,就得到每个会费份额的钱数;
  (b)每个联盟成员国分摊的会费总额等于每个会费份额的钱数乘以该国所承担的会费份额数的积。
  (5)(a)除(b)项的另行规定外,拖欠缴纳两年或两年以上的会费的成员国,在理事会不得行使投票权,中止投票权不免除该国所承担公约规定的义务,也不剥夺该国其他任何权利;
  (b)如果向理事会证实拖欠缴纳会费是特殊的和不能避免的情况所致,理事会可以保留该成员国之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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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公约的修订
  (1)本公约可由联盟成员国大会修订。这种会议的召开由理事会决定。
  (2)至少半数以上的成员国出席会议,其决定才有效。修订公约文本需有六分之五的大多数联盟成员国出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办公室和理事会会议使用的语言
  (1)联盟办公室使用英语、法语和德语行使其职责。
  (2)理事会会议及其修订公约的会议应使用这三种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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