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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
(1961年12月2日制定,1972年11月10日、1978年10月23日在日内瓦修订,于1981年11月8日生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月29日决定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1999年3月23日交存加入书,同时声明如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之前,《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公约于1999年4月23日对我生效。)


  目  录

  序言
  第一条 公约的宗旨;联盟的组成;联盟所在地
  第二条 保护方式
  第三条 国民待遇;互惠
  第四条 必须或可以保护的植物属和种
  第五条 受保护的权利;保护的范围
  第六条 享受保护的条件
  第七条 品种的官方检验;临时性保护
  第八条 保护的期限
  第九条 行使保护权的限制
  第十条 保护权的无效和撤销
  第十一条 第一次注册申请的成员国的自由选择;在其他成员国的申请;在不同成员国中保护权的独立性
  第十二条 优先权
  第十三条 品种名称
  第十四条 品种保护独立于种子生产、鉴定和销售的管制措施
  第十五条 联盟的机构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组成;投票权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的观察员
  第十八条 理事会理事长和副理事长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程序规则;联盟的行政和财务规则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任务
  第二十二条 通过理事会决议所要求的多数
  第二十三条 联盟办公室的任务;秘书长的职责;职员的任命
  第二十四条 法律地位
  第二十五条 帐目审计
  第二十六条 财务
  第二十七条 公约的修订
  第二十八条 办公室和理事会会议使用的语言
  第二十九条 保护植物新品种的特别协定
  第三十条 公约在本国范围内的实施;联合利用审查机构提供服务的合同
  第三十一条 签署
  第三十二条 批准、接受或核准;加入
  第三十三条 生效;先前文本的终止
  第三十四条 受不同文本约束的国家之间的关系
  第三十五条  有关受保护的植物属和种的信息交流;资料出版
  第三十六条 领土
  第三十七条 两种保护形式的例外规则
  第三十八条 对新颖性要求的过渡性限制
  第三十九条 现有权利的保持
  第四十条 保留
  第四十一条 公约期限及宣告退出公约
  第四十二条 语言;保存机构的职责

  各缔约方考虑到1961年12月2日制定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经1972年11月10日补充文本修订,已成为保护育种者权利的国际合作中有价值的文本。
  重申公约序言中阐述的原则,按照这些原则:
  (a)各缔约方认为,无论是发展本国农业,还是保护育种者的权利,保护植物新品种至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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