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从美国输入非反刍动物源性饲料和非反刍动物油脂的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
根据中方2004年9月发布的第407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和美国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美国向中国输出非反刍动物源性饲料和非反刍动物油脂的生产加工企业实行注册制度。
二、美国农业部负责对输往中国的非反刍动物源性饲料和非反刍动物油脂进行检验检疫,并出具兽医卫生证书,证明:
(一)生产原料来源于美国境内,不含有第三国的动物产品并且没有受到第三国动物产品的污染。
(二)生产原料不含反刍动物源性成分。
(三)饲料和油脂产品来源的动物种类;加工过程中没有添加任何不明种类的动物性原料。
(四)产品用全新且不易破损的材料包装。
(五)产品的外包装应标明产品的原料及添加成分。
(六)运输工具(含集装箱)在使用前应进行清洗。在产品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与其他动物饲料和油脂交叉污染。
(七)产品经美国农业部认可的实验室,用两国官方认可的检测方法进行检验,结果不含反刍动物源性成分。
(八)符合中国进口非反刍动物源性饲料和非反刍动物油脂的其他卫生要求。
三、本议定书经双方同意,可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