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议定书实施的前两年中,西方应按每批2%的抽样比例对输华柑橘实施出口检验检疫。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该批柑橘不得向中国出口。如果未发现检疫问题,此后抽样比例可降低到1%。
对每批经检疫合格的柑橘,西方将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该批柑橘符合 2005年11月14日在马德里签署的《西班牙输华柑橘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要求,不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西方应提前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核查。
第八条 西班牙输华柑橘入境口岸为大连、天津、北京、青岛和上海。
第九条 柑橘到达指定入境口岸时,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将查验有关单证、标识和冷处理记录,并实施相应的检验检疫。
如发现来自未经指定的果园、包装厂、储藏或冷处理设施,该批柑橘不准入境。
如发现石榴螟或地中海实蝇活虫,则该批柑橘作退货或销毁处理,中方将及时通知西方暂停西班牙柑橘输华。对于已到达目的港或正在运输途中的柑橘,中方将根据截获疫情的严重程度和西方采取的措施做出决定。
如发现本议定书附1中的其他中方关注检疫性有害生物,则该批柑橘将作退货、销毁或检疫处理 (仅限于能够进行有效除害处理的情况),并视截获情况暂停相关果园和包装厂对华出口柑橘的资格,中方将向西方通报原因。
如发现本议定书附1以外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检疫处理,中方将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并向西方通报。
第十条 柑橘开始输华之前,在西方协助下,中方将派检疫官员赴西班牙柑橘产区对有害生物的监测计划、防治措施和输华果园、包装厂、储藏和冷处理设施植物卫生条件及管理措施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议定书要求的果园、包装厂、储藏和冷处理设施予以批准。
上述赴西考察的有关费用,包括交通、食宿和个人生活费由西方承担。
第十一条 在柑橘输华过程中,如果需要,中方将根据西班牙柑橘疫情发生动态和输华柑橘疫情截获情况开展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并与西方协商调整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及相应的检疫措施。
第十二条 为确保和促进本议定书的有效执行,中方和西方可对本议定书进行全面审核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