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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引渡条约

  (六)被请求引渡人已就请求引渡所针对的犯罪被判无罪或者有罪,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受到追诉;
  (七)被请求引渡人已经服完就请求引渡所针对的犯罪所判处的刑罚;
  (八)如果被请求引渡人在被请求方享受庇护。
  第四条 可以拒绝引渡的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引渡:
  (一)被请求方对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也有管辖权,并正在或将要对被请求引渡人提起刑事诉讼;
  (二)在例外情况下,并顾及到罪行的严重性和请求方的利益,被请求方认为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个人状况,引渡不符合人道主义考虑。
  第五条 联系途径
  引渡请求应当以书面方式并通过外交途径: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向外交部提出;
  (二)在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方面,向外交部提出。
  第六条 应当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一、引渡请求应当附有下列文件:
  (一)在所有情况下:
  1.请求机关的名称;
  2.有助于确认和查找被请求引渡人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其姓名、年龄、性别、国籍、职业或所在地;
  3.主管当局所作的说明,该说明应概述构成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的行为,指出犯罪发生的地点和日期,并提供有关定罪量刑的法律条文的说明或复印件;
  4.有关所涉及犯罪的追诉时效的相关法律条文的复印件。
  (二)在为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某人的情况下:
  1.请求方主管当局签发的逮捕证原件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原件或经证明无误的复印件;
  2.如果有刑事起诉书、控告书或其他指控文件,提供其复印件;
  3.负责追诉该案的主管机关签发的包含现有证据摘要和一项证明根据请求方法律有足够证据起诉被引渡人的说明的文件。
  (三)在被请求引渡人已经被定罪的情况下:
  1.主管当局对该人某项被定罪的行为的说明和记录对该人的定罪以及,如果判刑,对该人判刑的文件的经证明无误的复印件;
  2.如果部分刑期已经执行,主管当局对未服完刑罚的具体说明。
  二、根据本条约提交的任何文件应当使用被请求方的官方语言或者附有经证明无误的被请求方官方语言译文。
  第七条 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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