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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引渡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引渡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 (以下单称“一方”、“另一方”、“请求方”或者“被请求方”,合称“双方”),
  忆及两国间业已存在的友好关系,
  确认相互尊重主权、平等和互利,
  深切关注国际恐怖主义行为和有组织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及上升趋势,
  希望通过缔结引渡条约来促进两国在预防和打击犯罪方面进行更有效的合作,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引渡义务
  双方同意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引渡在被请求方境内发现并被请求方通缉的人员,以便对在请求方管辖权范围内发生的可引渡的犯罪进行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
  第二条 可引渡的犯罪
  一、为本条约的目的,对根据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并可判处至少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更重刑罚的行为,得准予引渡。
  二、当引渡请求系针对因可引渡的犯罪而被请求方法院判处刑罚的人,如果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得准予为执行该刑罚而引渡。
  三、为本条的目的,确定某一行为是否为违反被请求方法律的犯罪时,在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前提下,不应考虑双方法律是否对该构成犯罪的行为使用相同或不同的罪名。
  四、如果引渡请求涉及数项犯罪,每项犯罪根据双方的法律均应惩处,但其中一些犯罪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其他条件,只要该人将基于至少一项可引渡犯罪而被引渡,被请求方可以就该数项犯罪准予引渡。
  第三条 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
  (一)被请求方认为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是政治犯罪。暴力攻击或者试图暴力攻击国家元首或者政府首脑及其家庭成员的行为不应当被视为政治犯罪;
  (二)根据被请求方的法律,被请求引渡人是被请求方国民;
  (三)被请求方有充分理由相信,提出请求引渡的目的是基于某人的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的原因对其进行追诉或者惩处,或者该人将会因为上述任何原因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四)根据任何一方的法律,由于时效已过或者赦免的原因,被请求引渡人不再被追诉或者惩处;
  (五)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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