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明产品中兽药、化学制品、农药、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残留量不超过中国和泰国规定的最高限量;
(四)证明产品没有被致病微生物污染,符合中国和泰国的法律规定;
(五)证明产品是卫生、安全的,适合人类食用;
(六)证明肉品上无血凝块和异物,肉品不带有异味,未使用双方未批准的食品添加剂,未经染色、离子放射线和紫外线处理;
(七)一旦发现违反(一)至(六)所述,应立即通知中方,暂停相关企业的产品出口,追溯调查原因并采取相应整改措施,包括召回可能受污染的产品。
第五条 向中国出口鳄鱼肉的生产企业,不得同时在同一车间屠宰、加工不符合第三条要求的鳄鱼,也不得在同一仓库存放不符合第三和第四条规定的产品,在存放鳄鱼肉的冷库中,应当有存放向中国输出鳄鱼肉的专门区域。
第六条 向中国输出的鳄鱼肉必须用符合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内外包装外要用中英文标明品名、重量、生产厂名称、地址、编号、储存条件和生产日期,并施加经中方认可并备案的检验检疫合格标志。
第七条 向中国输出的鳄鱼肉,从包装、存放到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防止受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打开或更换产品包装。胴体同内脏分开处理和洗净后,须尽快进行去皮、分割、去骨、包装和贮存。冷藏和冷冻鳄鱼肉的中心温度分别不高于4℃和-18℃。
第八条 向中国输出的鳄鱼肉,用集装箱运输应按本议定书的要求确保鳄鱼肉不受任何污染。货物装入集装箱后,在泰方官方兽医的监督下加施铅封,铅封号应在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中不得开启集装箱,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第九条 向中国输出的每一批鳄鱼肉应随附一份正本卫生证书,证明输出产品符合泰国兽医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及本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并标明启运地、目的地、收货人、发货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等信息。
卫生证书用中文和英文写成,卫生证书的格式、内容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
第十条 当泰国发生本议定书第三条规定的疫病且鳄鱼肉可能受到污染时,泰方应当立即停止相应地区的鳄鱼肉对华输出,并向中方通报疫病的发生、控制及扑灭等详细信息。当疫病被彻底消灭或病原污染事件结束后,如需恢复该地区产品输华,应事先与中方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