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泰王国农业与合作部关于中国和泰国进出口熟制禽肉的检疫卫生要求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中方”)和泰王国农业与合作部(以下简称“泰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中国和泰国进出口熟制禽肉的检疫卫生要求达成议定书如下:
第一条 双方负责向对方出口熟制禽肉的检验检疫工作,并出具卫生证书。
第二条 双方负责向对方提供禽肉屠宰和加工企业管理的法规,出口熟制禽肉的检验检疫项目、方法、程序和标准;卫生证书样本、官方兽医签字手书等资料给对方备案,如有更改、变换,应提前一个月向对方通报。
第三条 双方负责向对方提供符合中泰两国出口熟制禽肉要求的屠宰和熟制加工厂名单。
第四条 用于出口的熟制禽肉须符合以下要求:
1.来自在出口国境内出生和饲养的家禽。
2.来自未受限制农场和(或)地区或未因发生禽病而限制移动的地区的家禽。
3.产自非感染地区或未因发生禽病而限制移动的屠宰场和熟制禽肉加工厂。
4.来自经宰前宰后检验,未发现寄生虫病、传染病的症状的家禽。
5.经实验室检测重要禽病特别是新城疫和禽流感,结果阴性。
6.经加热处理,其中心温度保持70℃至少1分钟,或其他经双方同意的具有同等效果的热处理方式。
7.禽肉的兽药、化学物质、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残留不超过中国和泰国的限量标准及 CODEX标准。
8.来自已经建立产品追溯系统的养禽场、屠宰场和熟制禽肉加工厂。
第五条 养禽场、屠宰场和熟制禽肉加工厂须符合中泰两国出口食品卫生注册标准和要求,并实施卫生注册。
第六条 中方负责出口熟制禽肉企业卫生注册的主管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 (CNCA),泰方负责卫生注册的机构是泰王国农业与合作部(MOAC)。
第七条 出口熟制禽肉内外包装须注明:产品名称、重量、生产商名称和地址、产地国、注册编号、储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但是对于非直接食用的只有一个大的内包装产品的内包装不需作任何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