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可以任何时间启动记录,然而只有所有的果温探针都达到指定的温度时处理时间才能开始计;
4.5 当只用最小数量的探针时,如果有任何探针连续超出4小时失效,则该处理无效,必须重新开始。
5.处理结果的逐步审核
如果处理记录表明各处理参数已符合要求, DAFF和AQSIQ官员可以授权结束处理,如果探针也按“第3款”的规定通过了校正,则可认定为该处理已成功完成。
在果实从处理室中移出之前,应对探针进行校正。
6.处理结果的确认
6.1 在完成指定的处理时间后,探针必须按“第3款”规定的程序进行重新校正,校正记录必须保留以备AQSIQ官员审核。
6.2 如果在处理完成之后的探针校正读数比开始时设定的校正读数高,则该探针(多个探针)记录读数应相应的调整。如果调整结果表明未能符合指定的处理方案要求,则该处理将判定为无效处理。由DAFF、AQSIQ官员与出口商确定是否重新处理该批果实。
6.3 打印输出的温度记录要附有表明要求的冷处理已完成的适当数据统计。
6.4 DAFF和AQSIQ官员必须在确认某处理成功之前背书上述记录和统计值,且应AQSIQ要求,提供上述背书的记录以供审核。
6.5 如果处理未能达到所需的冷处理要求,在符合以下条件下,可以重新连接记录仪,并继续处理:
(a)DAFF和AQSIQ官员确认第6.3款所要求的条件仍满足,或
(b)停止的时间与重新开始的时间间隔在24小时之内。
上述两种情况下,可从记录仪重新连接时起继续采集数据。
7.装入集装箱
7.1 装货前集装箱必须经DAFF和AQSIQ官员查验,以确保不带有害生物,并在入口处加以遮挡以防害虫进入;
7.2 果实需要在防虫的建筑物内装箱或冷藏室入口和箱体间用防虫材料围住。
8.集装箱的封识
8.1 由经授权的DAFF官员用编码的封条将装上货物的集装箱封识,封条号码需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
8.2 封条只能在中国入境口岸由CIQ官员开启。
9.未立即装箱的水果的存贮
9.1 处理过的果实未立即装箱可以存贮,但需由DAFF维持安全状况:
(a)如果果实存贮在处理室内,则处理室的门必须封闭;
(b)如果果实转移到另一贮存室内存贮,则必须用经DAFF批准的可靠的方式转移且另一贮存室内不得有其他水果;
(c)随后的装箱必须按照第7款的规定在 DAFF监管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