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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澳大利亚农渔林业部关于澳大利亚柑橘输华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

  应AQSIQ要求,DAFF应向AQSIQ提供病虫害监测、预防和综合管理措施的有关程序和结果。
  第六条 柑橘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 DAFF检疫监管下进行。在包装前,柑橘必须进行挑选、水洗和分级,以保证柑橘不带有昆虫、螨类、烂果及枝、叶、根和土壤。
  包装好的柑橘应单独储藏,避免受有害生物再次感染。
  柑橘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
  第七条 柑橘果园、包装厂须在DAFF官方注册,并由AQSIQ和DAFF共同批准。每年出口季节前, DAFF应向AQSIQ提供柑橘果园、包装厂名单。
  柑橘包装箱上应用英文标出产地、果园和包装厂的名称或相应的注册号。
  每个托盘货物需用中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如没有采用托盘,如航空货物,则每个柑橘包装箱上应用中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八条 DAFF对每批输华柑橘应随机抽检600个果实或按2%比例实施出口检验检疫。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则该批货物不得向中国出口。
  检疫合格的,DAFF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应注明该批货物符合议定书要求,不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填写相关信息。
  DAFF应在贸易进行前向AQSIQ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中方备案核查。
  第九条 柑橘入境口岸为:大连、天津、北京、青岛、南京、上海。
  第十条 柑橘到达中国指定入境口岸时,AQSIQ的分支机构(CIQ)将查验有关单证和标志,并实施检验检疫。
  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包装厂,则该批柑橘不准入境。
  若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等违规情况,则该批柑橘作退货、销毁或检疫处理(仅限有有效除害处理的情况)。同时,AQSIQ将视情况暂停相关果园、加工厂对华出口柑橘的资格,甚至暂停整个项目。双方将开展调查,以便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
  第十一条 本项目开始前,在DAFF的协助下,AQSIQ将派两名检疫官员赴澳大利亚对输华柑橘产区、果园、包装厂及冷处理设施进行实地调查、审核及检验,检查疫情发生及控制情况,并对出口前冷处理进行监管及审核。根据考察结果,AQSIQ批准输华柑橘产区、果园、包装厂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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