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AQSIQ要求,DAFF应向AQSIQ提供病虫害监测、预防和综合管理措施的有关程序和结果。
第六条 柑橘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 DAFF检疫监管下进行。在包装前,柑橘必须进行挑选、水洗和分级,以保证柑橘不带有昆虫、螨类、烂果及枝、叶、根和土壤。
包装好的柑橘应单独储藏,避免受有害生物再次感染。
柑橘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
第七条 柑橘果园、包装厂须在DAFF官方注册,并由AQSIQ和DAFF共同批准。每年出口季节前, DAFF应向AQSIQ提供柑橘果园、包装厂名单。
柑橘包装箱上应用英文标出产地、果园和包装厂的名称或相应的注册号。
每个托盘货物需用中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如没有采用托盘,如航空货物,则每个柑橘包装箱上应用中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八条 DAFF对每批输华柑橘应随机抽检600个果实或按2%比例实施出口检验检疫。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则该批货物不得向中国出口。
检疫合格的,DAFF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应注明该批货物符合议定书要求,不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填写相关信息。
DAFF应在贸易进行前向AQSIQ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中方备案核查。
第九条 柑橘入境口岸为:大连、天津、北京、青岛、南京、上海。
第十条 柑橘到达中国指定入境口岸时,AQSIQ的分支机构(CIQ)将查验有关单证和标志,并实施检验检疫。
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包装厂,则该批柑橘不准入境。
若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等违规情况,则该批柑橘作退货、销毁或检疫处理(仅限有有效除害处理的情况)。同时,AQSIQ将视情况暂停相关果园、加工厂对华出口柑橘的资格,甚至暂停整个项目。双方将开展调查,以便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
第十一条 本项目开始前,在DAFF的协助下,AQSIQ将派两名检疫官员赴澳大利亚对输华柑橘产区、果园、包装厂及冷处理设施进行实地调查、审核及检验,检查疫情发生及控制情况,并对出口前冷处理进行监管及审核。根据考察结果,AQSIQ批准输华柑橘产区、果园、包装厂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