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深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加强司法领域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司法保护
一、缔约一方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在人身和财产权利方面与缔约另一方公民享有同等的司法保护。
二、缔约一方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可在与缔约另一方公民同等的条件下,自由地诉诸缔约另一方法院,或者向有权处理民事及刑事案件的其他机关提出请求。
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亦适用于位于缔约一方境内并依该方法律成立的法人。
第二条 司法协助的联系途径
一、除本条约另有规定外,缔约双方的法院及有权处理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其他机关应当通过缔约双方的中央机关相互进行司法协助。
二、第一款所指的中央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方面为中央裁判所和中央检察所。
第三条 司法协助的范围
本条约规定的司法协助包括:
(一)在民事和刑事方面送达司法文书;
(二)在民事方面的询问和其他调查取证,以及在刑事方面的讯问和其他调查取证;
(三)承认与执行法院裁决;
(四)本条约规定的其他司法协助。
第四条 诉讼费用的减免和法律援助
一、缔约一方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可以在与缔约另一方公民同等的条件下和范围内获得诉讼费用减免和法律援助。
二、申请获得第一款规定的诉讼费用减免和法律援助,应当由申请人住所或者居所所在地的缔约一方主管机关出具关于该人财产状况的证明。如果申请人在缔约双方境内均无住所和居所,可以由该人国籍所属缔约一方的外交或者领事机关出具或者确认有关该事项的证明。
三、负责对诉讼费用减免和法律援助申请作出决定的司法机关或者其他主管机关可以要求提供补充材料。
第五条 司法协助费用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