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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一、学生、企业学徒是、或者在紧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仅由于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对其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收到的来源于该缔约国以外的款项,该缔约国一方应免予征税。
  二、第一款所述学生、企业学徒取得的不包括在第一款的赠款、奖学金和劳务报酬,在接受教育或培训期间,应与其停留国居民享受同样的免税、优惠和减税。
  第二十二条 其它所得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各项所得,不论发生在何处,凡本协定上述各条未作规定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动产所得以外的其它所得,如果所得收款人为缔约国一方居民,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所得的权利或财产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分别适用第七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财产
  一、第六条所述的不动产,为缔约国一方居民所拥有并且座落在缔约国另一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缔约国一方企业设在缔约国另一方常设机构营业财产部分的动产,或者缔约国一方居民设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独立个人劳务的固定基地的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三、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国际运输的船舶和飞机以及附属于该船舶和飞机的动产的财产应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四、缔约国一方居民所有的其他财产,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第二十四条 消除双重征税方法
  消除双重征税方法如下:
  一、在阿尔巴尼亚:
  (一)当阿尔巴尼亚居民取得所得或拥有财产,按照本协定规定可以在中国征税时,阿尔巴尼亚允许:
  1.从对阿尔巴尼亚居民就该项所得征收的税收中扣除,其数额相当于在中国缴纳的税收;同时,
  2.从对阿尔巴尼亚居民就该项财产征收的税收中扣除,其数额相当于在中国缴纳的税收。
  但是,在上述任何情况下,该项扣除不得超过扣除前就该项可归属于中国征税的所得或财产计算的阿尔巴尼亚税收。
  (二)当按照本协定规定,阿尔巴尼亚居民取得的所得或拥有的财产在阿尔巴尼亚免税,阿尔巴尼亚在计算该居民的其余所得或财产的税额时,将考虑免税的所得或财产。
  二、在中国:
  中国居民从阿尔巴尼亚取得的所得或拥有的财产,按照本协定规定在阿尔巴尼亚应缴税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或财产按照中国税收法律和法规计算的中国税收数额。
  第二十五条 无差别待遇
  一、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应与该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虽有第一条的规定,本规定也适用于不是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居民的人。
  二、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常设机构的税收负担,不应高于该缔约国另一方对其本国进行同样活动的企业。本规定不应理解为缔约国一方由于民事地位、家庭负担给予该缔约国居民的任何扣除、优惠和减免也必须给予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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