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紧急情形下,一方可以在提出引渡请求前,请求临时逮捕被请求引渡人。临时逮捕的请求可以通过外交途径递交,或者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菲律宾共和国司法部直接联系。
二、临时逮捕的请求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关于被请求引渡人的描述;
(二)关于已经获知的该人所在地的说明;
(三)关于案件事实的简要说明,包括可能获知的犯罪时间和地点;
(四)所触犯法律的条文;
(五)关于对该人已经签发逮捕令或者已经作出定罪判决的说明,并附该逮捕令或者定罪判决的副本;
(六)关于即将提出引渡请求的说明。
三、如果自临时逮捕之日起三十天后没有收到引渡请求,应当终止对被请求引渡人的临时逮捕,除非请求方能够说明继续对该人予以临时逮捕是合理的。在此种情形下,在不超过另行延长的十五天的合理期限届满后,应当终止临时逮捕。如果随后收到引渡请求,本规定不应当妨碍对该人予以重新逮捕或者引渡。
第十一条 补充材料
一、如果请求方提交的材料不足以使被请求方根据本条约作出决定,被请求方应当要求提交必要的补充材料,并且可以根据本国法律指定接收补充材料的期限。如果请求方提出合理请求,这一期限可以再延长十五天。
二、如果被请求引渡人已经被逮捕,而提交的补充材料根据本条约是不充分的,或者在本条第一款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收到补充材料,则应当释放该人。此种释放不应当妨碍请求方重新提出引渡该人的请求。
第十二条 数国提出的请求
如果一方和第三国同时对某人提出引渡请求,被请求方在作出决定时应当考虑各种因素,包括:被请求方和第三国之间生效的引渡安排,各项犯罪的严重性和犯罪地点,各项请求的提交日期,被请求引渡人的国籍和经常居住地,以及再引渡给另一国的可能性。在此情形下,被请求方如果将该人引渡给第三国,应当向另一方提交说明该项决定理由的材料。
第十三条 费用
一、被请求方应当承担在其境内由引渡请求所引发的任何程序的费用。
二、如果执行引渡请求明显会产生超常费用,双方应当协商确定如何承担这些费用。
三、请求方应当承担将被引渡人从被请求方领土带离的费用,包括过境费用。
第十四条 安排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