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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引渡条约

  如果被请求方认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以拒绝引渡:
  (一)被请求方对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有管辖权,并且将就该项犯罪对被请求引渡人提起刑事诉讼;
  (二)考虑到案件的各种因素,包括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或者其他个人原因,引渡该人不符合人道主义原则。
  第六条 推迟移交或者临时移交
  一、如果被请求引渡人在被请求方境内就其他任何犯罪正在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被处以刑罚,应当推迟移交直至刑事诉讼终结或者刑罚执行完毕。
  二、如果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推迟移交将造成请求方就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提起刑事诉讼的时效届满,或者妨碍请求方对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进行调查,被请求方可以在本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双方商定的条件将被请求引渡人临时移交给请求方。
  第七条 请求和所附文件
  一、请求和相关文件应当通过外交途径递交。
  二、请求应当附以下材料:
  (一)关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尽可能准确的描述,以及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人身份、国籍和所在地的材料;
  (二)关于引渡请求所针对的每项犯罪的说明,以及该人就每项犯罪被指控的作为和不作为的说明,包括犯罪时间和地点的说明;
  (三)关于定罪量刑和刑事追诉时效或者执行刑罚时效的法律条文。
  三、如果请求系针对被指控的人员,还应当附请求方法官或者其他主管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副本。
  四、如果请求系针对已经由终局判决判定有罪的人员,还应当附以下材料:
  (一)该判决的副本;
  (二)关于该判决是可执行的以及所需服刑的说明。
  第八条 证明
  一、根据本条约第七条和第十一条随引渡请求递交的文件,如经证明,应当在被请求方境内的引渡程序中被接受为证据。
  二、为本条约的目的,文件按照以下手续得以证明;
  (一)由请求方法官或者其他经授权的官员签署或者确认,或者由请求方主管机关正式盖章;
  (二)由被请求方派驻请求方的外交或者领事官员认证。
  第九条 文字
  根据本条约提交的请求和所附文件,应当以被请求方的官方文字或者英文写成,或者译成该种文字或者英文。
  第十条 临时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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