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
菲律宾共和国引渡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
愿意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在打击犯罪领域建立更为有效的双边合作关系,
希望缔结互相引渡罪犯的条约,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引渡义务
双方同意根据本条约的规定,互相引渡在被请求方境内发现的受到请求方通缉的人员,以便就本条约第二条规定的犯罪提起刑事诉讼、判处或者执行刑罚。
第二条 可引渡的犯罪
一、可引渡的犯罪是指根据双方法律均可被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更重刑罚的犯罪。
二、如果为执行刑罚的目的请求引渡,则还要求尚未服满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
三、为本条的目的,在确定某项犯罪是否根据双方法律均可被判处刑罚时,不应当考虑双方法律是否将该作为或者不作为归入同一犯罪种类或者规定同一罪名。
四、如果对某项可引渡的犯罪已经同意引渡,也应当对引渡请求中指明的其他犯罪同意引渡,即使就这些犯罪可判处的刑罚少于一年,只要其他的引渡条件得到满足。
第三条 国民的引渡
一、双方均有权拒绝引渡本国国民。
二、如果被请求方行使此项权利,请求方可以请求将案件移交给被请求方的主管机关,以便根据被请求方的法律对该人提起刑事诉讼。
第四条 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
一、如果被请求方有充分理由相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则不应当引渡被请求引渡人:
(一)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是政治犯罪;
(二)请求引渡的实际目的是基于该人的种族、宗教、性别、国籍或者政治见解原因而提起刑事诉讼或者予以处罚;
(三)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
二、如果被请求方已经对被请求引渡人就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作出了生效判决,或者终止了刑事诉讼程序,则不应当引渡该人。
三、如果由于被请求方或者请求方法律规定的原因,被请求引渡人已经获得释放或者赦免,或者针对该人的刑事诉讼被禁止,或者针对该人的定罪判决被撤销,则不应当引渡该人。
第五条 可以拒绝引渡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