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如果执行请求会妨碍被请求方正在进行的侦查、起诉或者其他诉讼程序,被请求方可以推迟提供协助。
三、在根据本条规定拒绝或者推迟协助前,被请求方中央机关应当与请求方中央机关协商,考虑是否可以在其认为必要的条件下给予协助。如果请求方接受附条件的协助,则应当遵守这些条件。
四、被请求方中央机关如果拒绝或者推迟协助,应当将拒绝或者推迟的理由通知请求方中央机关。
第四条 请求的形式和内容
一、协助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除非被请求方中央机关在紧急情形下接受其他形式的请求。在这种紧急情形下,如果请求不是以书面形式提出,则应当在十五天内以书面形式确认,但被请求方中央机关另行同意的除外。
二、请求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请求所涉及的进行侦查、起诉或者其他诉讼程序的机关的名称;
(二)对请求事项以及侦查、起诉或者其他诉讼程序的性质的说明,包括请求涉及案件所适用的法律规定;
(三)对于请求提供的协助、协助的目的以及与案件相关性的说明;
(四)希望请求得以执行的期限。
三、在必要和可能的范围内,请求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取证人员的身份和所在地的资料;
(二)被送达人的身份和所在地的资料,该人与诉讼的关系以及送达的方式;
(三)需查找人员的身份和下落的资料;
(四)关于需搜查的地点或者人员以及需冻结或者扣押的证据物品或者资产的说明;
(五)关于需勘验或者检查的地点或者物品的说明;
(六)关于获取和记录证言或者陈述的方式的说明;
(七)需向证人询问的问题清单;
(八)在执行请求时需遵循的特别程序的说明;
(九)保密的需要及其理由的说明;
(十)关于被要求在请求方出庭的人员有权得到的津贴和费用的资料;
(十一)其他任何可以向被请求方提供的便于执行请求的资料。
四、被请求方如果认为请求中包括的内容尚不足以使其处理该请求,可以要求提供补充资料。
第五条 文字
一、根据本条约提出的请求以及提交的辅助文件应当附有被请求方官方文字的译文。
二、在向请求方提供协助时,被请求方可以使用其官方文字。
三、双方中央机关可以使用英文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