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
在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促进两国在刑事司法协助领域的有效合作,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协助范围
一、双方应当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在侦查、起诉以及其他刑事诉讼程序方面相互提供司法协助。
二、协助应当包括;
(一)送达文书;
(二)获取人员的证言或者陈述;
(三)获取和提供鉴定结论;
(四)提供文件、记录和证据物品,包括银行、金融、公司或者商业记录;
(五)查找或者辨认人员、资产以及证据物品;
(六)进行司法勘验,检查场所或者物品;
(七)安排有关人员作证或者协助调查;
(八)移送在押人员以便获取证言或者证据;
(九)执行查询、搜查、冻结和扣押的请求;
(十)犯罪所得和犯罪工具的处置;
(十一)通报刑事诉讼结果,提供犯罪记录以及其他记录;
(十二)交流法律资料;
(十三)被请求方法律不禁止的其他任何形式的协助。
三、被请求方可以非双重犯罪为由拒绝提供本条规定的司法协助。但是,被请求方可以在其认为适当时在斟酌决定的范围内提供协助,不论该行为根据其本国法律是否构成犯罪。
第二条 中央机关
一、双方应当指定中央机关根据本条约递交和接收请求。为本条约的目的,双方中央机关应当直接联系。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中央机关为司法部。在巴西联邦共和国方面,中央机关为司法部。
三、任何一方如果变更其指定的中央机关,应当通过外交途径将该变更通知另一方。
第三条 协助的限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请求方可以拒绝协助:
(一)请求涉及军事犯罪;
(二)被请求方认为,执行请求将损害本国主权、安全、公共秩序或者其他重大公共利益;
(三)被请求方已就请求涉及的同一犯罪对同一人员作出最终裁决;
(四)请求涉及政治犯罪;
(五)被请求方有充分理由认为,请求的目的是基于某人的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或者政治见解而对该人进行侦查、起诉、处罚或者其他诉讼程序,或者该人的地位可能由于上述任何原因受到损害;
(六)请求的提出不符合本条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