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一、任何其他国家可在本公约根据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效后加入本公约。
二、加入书应交存公约保存机关。
三、此项加入仅对加入国和接到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所指通知后6个月内未对其加入表示异议的那些缔约国之间生效。其他国家可在批准、接受或核准本公约时对上述加入表示异议。任何此类异议应通知公约保存机关。
第四十五条
一、如果一个国家具有两个或更多的领土单位,且这些领土单位在处理与本公约有关的事务时适用不同法律制度,该国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时,可声明本公约适用于其全部领土,或其中之一部分或几部分,并可在任何时候通过提交另一项声明修改上述声明。
二、任何此项声明应通知公约保存机关,并应明确本公约对其适用的领土单位。
三、如果一个国家没有根据本条提出声明,则本公约将适用于该国的所有领土单位。
第四十六条
一、本公约自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第三份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交存后3个月期间届满后的第1个月的第1天起生效。
二、此后,本公约的生效日期为:
(一)对嗣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每一国家,自其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后3个月期间届满后的第1个月的第1天起生效;
(二)对根据第四十五条扩展适用本公约的领土单位,自该条所指的通知后3个月期间届满后的第1个月的第1天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一、本公约成员国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约保存机关退出本公约。
二、退出在本公约保存机关收到退出通知后12个月期间届满后的第1个月的第1天起生效。当退出通知指明更长的生效期间时,退出在本公约保存机关收到通知后的该更长期间届满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公约保存机关应向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成员国和参加第17次会议的其他国家以及根据第四十四条加入本公约的国家通知下列事项:
(一)第四十三条提及的签署、批准、接受和核准;
(二)第四十四条提及的加入和对加入提出的异议;
(三)本公约根据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生效的日期;
(四)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和第四十五条提及的声明和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