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越南
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关于越南向
中国出口大米的植物检疫议定书
为确保越南大米安全输华,防止有害生物传入,保护动植物健康,根据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和SPS协定有关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AQSIQ)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农村发展部(以下简称MARD),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越方须严格按照此议定书的要求对输华大米进行检疫,保证输华大米不带有中方关注的下列检疫性有害生物: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米蛾(Corcyra cephalonica)(活虫)、水稻茎线虫 (Ditylenchus angustus)、独脚金(Striga asiatica)和Aphelenchoides nechaleos。对经检疫合格的每批大米要出具官方植物检疫证书,证明其符合中方的植物检疫要求,并注明具体产地。
第二条 输华大米须来自水稻茎线虫(Ditylenchus angustus)和 Aphelenchoides nechaleos的非发生地或非发生地点。MARD应根据ISPM之第10号标准的要求在3年内建立上述2种有害生物的非发生地或非发生地点,并由AQSIQ确认。
第三条 MARD需在水稻生长期和贮藏期进行有害生物的调查和防治,重点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越南农业与农村发展部植物保护局(简称PPD)有义务将有害生物的调查方法和调查结果定期通报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对于新发生的有害生物,PPD应及时向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通报。中方关注越南可能发生的新Red Stripe,PPD应及时向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通报该有害生物在越南的研究进展。
第四条 输华大米不得带有土壤及检疫性杂草的种子。
第五条 输华的大米应进行熏蒸处理,以保证大米中不带有活的昆虫,特别是仓储性害虫,同时由PPD下属的熏蒸公司出具官方的熏蒸处理证书。大米装运前,运输工具要进行彻底的检查和消毒、杀虫处理,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混入大米中。
第六条 AQSIQ所属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简称CIQ)在进境口岸对输华大米实施检验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