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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保护和检疫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政府关于植物保护和检疫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确保防止有害生物进入两国的领土和在两国传播,有效控制限定物材料的交换和销售,加强植物保护和检疫领域的双边合作,达成如下协定:
  第一条 本协定使用的主要术语如下:
  (一)“植物”指活的植物及其器官,包括种子和种质。
  (二)“植物产品”是指未经加工的植物性材料(包括谷物)和那些虽经加工,但由于其性质或加工的性质而仍有可能造成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危险的加工品。
  (三)“植物检疫措施”指为了检查植物、植物产品和运输运载工具是否存在检疫性有害生物所采取的措施。
  (四)“有害生物”是指任何对植物或植物产品有害的植物、动物或病原体的种、株(品)系、或生物型。
  (五)“检疫性有害生物”指对受其威胁的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尚未在该地区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分布不广并进行官方防治的有害生物。
  (六)“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虽为非检疫性有害生物,但其在用来种植的植物中存在危及这些植物的预期用途而产生无法接受的经济影响,因而在输入的缔约方领土内受到限制的有害生物。
  (七)“限定物”是指任何能藏带和传播有害生物的需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仓储地、包装材料、运输工具、集装箱、土壤或任何其他生物、物品或材料,特别是在涉及国际运输的情况下。
  第二条
  一、缔约双方支持、履行和发展双方植物保护和植物检疫的合作。
  二、根据缔约双方各自国家现行的法律开展本协定界定的合作。
  第三条 负责执行本协定规定的主管部门为:
  中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哈方:哈萨克斯坦农业部
  如上述执行部门的名称或职能发生变化,缔约双方应及时通过外交途径相互通知。
  第四条 缔约双方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任何检疫性有害生物或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从一方的领土进入另一方的领土。
  第五条 缔约双方的执行部门将在限定物的生产、加工、运输和储存期间进行检查,以便确定是否存有危害农业和林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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