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动物检疫及动物卫生的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
关于动物检疫及动物卫生的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在动物检疫及动物卫生领域的合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各自国内农业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动物”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牛、羊、猪、马、骆驼、驴及其杂交后代,禽、野生动物、鱼、蚕、蜂、宠物和实验室动物等。
  (二)“动物产品”指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造成有害生物传入和或扩散的动物产品和用于动物饲料的动物产品。
  (三)“动物遗传材料”指动物的新鲜或冷冻精液、新鲜或冷冻胚胎和用于动物繁育的其他任何生物产品。
  (四)“动物检疫证书”指参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证书样本所制定的证书。
  (五)“病原携带者”指动物遗传材料、动物产品、饲料及其他物品、产品、运载工具、包装材料和容器。
  第二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在防止因动物、动物遗传材料、动物产品、动物饲料及其他检疫物和可能携带病原的货物、物品及运输工具、包装物、装载容器等入境、出境和过境将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从缔约一方领土传到缔约另一方领土方面合作。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分别授权各自有关部门协商和签署有关动物、动物遗传材料、动物产品、动物饲料及其他检疫物和可能携带病原的货物、物品入境、出境、过境的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并确认和交换有关动物检疫和兽医卫生证书样本。
  缔约双方签署的有关议定书将作为本协定的附件,成为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四条 从缔约一方领土向缔约另一方领土出口的动物、动物遗传材料、动物产品、动物饲料和其他可能携带病原的货物、物品必须符合输入方的动物检疫和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必须符合缔约双方签署的有关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并附有由出口一方官方兽医签发的动物检疫证书或兽医卫生证书正本。动物检疫证书或兽医卫生证书必须用英文和输出国官方语言写成。
  第五条 双方执行本协定的机构分别是: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