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中国和欧盟认识到有必要举行定期和专门的磋商,并确定在附件所列领域优先开展合作。必要时,可在中国与欧盟三驾马车工作组或其他指定渠道的磋商中对这些领域进行调整。
十一、本声明于二00四年十二月八日在海牙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欧洲联盟代表
(李肇星) (贝尔纳德·博特)
外交部长 欧盟外长理事会主席
(哈维尔·索拉纳)
欧盟理事会秘书长兼
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
高级代表
附件:
优先合作的领域
根据联合声明第十条第(九)段,双方确定以下优先合作领域:
加强联合国的作用
在联合国和其他多边框架内就加强联合国、特别是安理会在防扩散领域的重要作用进行磋商和协调。中国和欧盟将共同积极努力,确保联合国安理会第1540号决议的有效落实。
核不扩散
就有关加强国际核不扩散机制的倡议进行磋商与协调。推动国际原子能机构全面保障监督协定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普遍参与。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早日生效。
推动裁军谈判会议早日启动“禁止生产核武器用裂变材料条约”谈判。
就加强核及放射性材料的实物保护进行合作,包括在《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框架内开展合作。
生物和化学武器
通过积极参与《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的工作计划、就加强《公约》交流看法并开展合作,推动实现《公约》的普遍参与和有效性。
在与《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相关的生物安全、传染病疫情监测等领域开展信息交流、知识共享和合作。推动实现《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普遍参与,并通过合作加强国家履约。
出口控制及其他防扩散措施
在双边基础上和防扩散机制(如“核供应国集团”)内,就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相关材料、设备和技术的出口控制进行经验、信息交流及合作。
就与武器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相关材料、设备和技术的出口控制有关的具体问题进行合作,防止其落入恐怖分子之手,或对国际和地区的和平与安全产生不利影响。就强化执法、海关和边境控制能力开展合作,包括信息共享、经验交流及人员培训等,以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在此方面的第一个具体步骤是,在中欧领导人峰会后,双方将很快在中国举行中欧出口控制研讨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