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欧洲联盟关于防扩散和军备控制问题的联合声明
(2004年12月8日,荷兰海牙)
一、正如联合国安理会第1540号决议所强调,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欧洲联盟欢迎安理会2004年4月28日一致通过的上述决议。
二、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相关材料和技术扩散到恐怖分子和其他非国家行为者手中的可能性是现实存在的,这为扩散威胁增添了新的因素,也使得为此开展协调和更有针对性的行动与合作更为紧迫。
三、防扩散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国际和地区的和平、安全与稳定,这符合中国、欧盟乃至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因此,应努力在国际法框架内,通过政治、外交手段和国际合作解决扩散问题。
四、中国和欧盟一致认为,防止核、化学、生物武器扩散不得妨碍和平利用材料、设备和技术的国际合作。与此同时,不得以和平利用为掩护从事扩散活动。
五、欧盟欢迎中国2003年12月发表的《中国的防扩散政策和措施》白皮书。中国欢迎欧盟2003年12月通过的《应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战略》。中国和欧盟在上述两份文件中宣示了许多相同立场,并决心在战略伙伴关系框架内共同努力,通过促进所有防扩散和军控条约等国际文书的普遍参与和遵守,支持国际核查机构(国际原子能机构、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作用及其履行职责的能力,并根据《联合国宪章》增强联合国安理会在此领域的作用和责任,来加强国际防扩散体系。
六、中国和欧盟严重关切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相关材料、设备和技术的非法贸易问题。国际社会必须团结一致,努力加强在此领域的合作。为此,争取尽可能多的国家主动和积极的参与和合作十分必要。我们必须加强在解决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相关材料、设备、技术非法贩运方面的努力,打击所有非法采购网络。
七、中国和欧盟均强调区域努力对落实应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战略的重要性,认为在此方面东盟地区论坛是磋商地区、政治和安全问题的重要场合之一。中国和欧盟将探讨在东盟地区论坛框架内,就防扩散问题发起共同倡议的可能性。
八、必须作出积极、主动的努力,加强对常规武器的出口控制。地雷等特定常规武器的军控机制应得到加强。应进一步努力防止小武器和轻武器非法贸易以及可能损害区域和平与稳定的武器流动。欢迎尚未批准第五号议定书——《战争遗留爆炸物议定书》的《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缔约国尽早批准该议定书,以期其尽快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