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成员国应协助本组织获得履行其职能所必需的房舍。
第九条 本组织与成员国有关权力和管理机关进行合作,以确保司法的适当进行和执行执法机关的命令,并防止出现任何滥用本公约规定的特权和豁免的行为。
二、官员的特权和豁免
第十条
一、本组织常设机构官员为国际职员。
二、官员在执行公务期间不应征询或领取某一成员国和(或)政府、组织或个人的指示。
三、各方均有义务绝对尊重官员职责的国际性,不对其执行公务施加影响。
第十一条 官员在成员国境内;
(一)以官员身份发表的口头或书面言论及所实施的一切行为豁免法律程序,下列情况除外;
1、因组织或官员所有的或官员驾驶的交通工具造成交通事故而提出的损害赔偿诉讼;
2、因官员的行为造成死亡或人身伤害而提出的损害赔偿诉讼;
(二)其得自组织的薪金和其他报酬免纳税;
(三)免除国民服役的义务,
(四)其本人及家属豁免移民限制和外侨登记;
(五)关于外汇便利,享有成员国给予外交代表的同样特权;
(六)在发生国际危机时,其本人及家属享有外交代表同样的遣返回国便利;
(七)到东道国初次就任和合同终止后离开东道国时,有权根据东道国的法律法规免税运入、运出包括交通工具在内的个人财产,具体项目的服务费除外。
第十二条 除本公约第十一条规定的特权和豁免外,秘书长、副秘书长、主任、副主任及其家属还享有依照国际法给予外交代表及其家属的其他特权和豁免。
第十三条 官员无权为一己私利或他人利益从事商业或任何其它活动。
第十四条
一、官员和家属自进入东道国境内前往就任之时起享有本公约规定的特权和豁免,如其已在该国境内,则自官员开始履行其职责之时享有。
二、当官员停职时,他们及其系非东道国公民的家属的特权和豁免,自其离开东道国之时,或离开东道国所需的合理期限终了时为止。当官员的家属不再是其家属时,其特权和豁免也随之停止,但如果他们打算在合理的期限内离开东道国,则其特权和豁免可保留至离境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