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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合作打击非法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的协议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合作打击非法贩运麻醉药品、
精神药物及其前体的协议(中文本)


  上海合作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成员国(以下简称“各方”),
  对非法贩运和滥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以下简称“麻醉品”)及其前体大范围的扩散表示忧虑,
  认识到非法贩运麻醉品及其前体对各方人民的健康和福祉构成严重威胁,
  基于对利用本协议各方领土进行走私和非法过境贩运麻醉品及其前体日趋增加的担忧,
  考虑到各方在打击非法贩运和滥用麻醉品方面加强合作符合本组织成员国人民的利益,
  按照二00二年《上海合作组织宪章》和经《一九七二年修正一九六一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的议定书》修正的《一九六一年麻醉品单一公约》、《一九七一年精神药物公约》、《一九八八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一九九八年联合国大会第二十次特别会议通过的《政治宣言》和决议,以及涉及此问题的联合国其他决议和建议,
  根据各方采取有效措施打击非法贩运麻醉品及其前体的共同意愿,
  遵循本国法律和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
  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一、各方根据本国法律开展合作,制定打击非法贩运麻醉品及其前体的协商一致的战略和共同措施,在本组织框架内协调各方在此方面的活动,联合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和其他组织、公民的力量,以及利用大众媒体防止吸毒和非法贩运麻醉品及其前体。
  二、各方促进在针对非法贩运麻醉品及其前体和禁吸戒毒领域中的双边和多边国际合作的开展。
  三、各方努力在国际场合就禁止非法贩运麻醉品及其前体的问题协调立场,并与执行禁止非法贩运麻醉品及其前体方面的国际组织进行合作。
  第二条
  一、各方在打击非法贩运麻醉品及其前体以及滥用麻醉品的合作中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对涉及麻醉品及其前体流通的所有形式的活动实行国家管制;
  (二)对涉及非法贩运麻醉品及其前体的违法行为予以惩罚;
  (三)优先采取措施,预防吸毒及与非法贩运麻醉品及其前体有关的违法行为;
  (四)国家支持对吸毒成瘾者的脱瘾治疗及医学和社会康复的新方法开展科学研究。
  二、各方根据各自国家法律规定,可以明确非医疗使用麻醉品责任,以此作为防止吸毒和减少麻醉品需求的预防性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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