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

  (a)建立包括化学品安全资料在内的国家化学品登记机构和数据库;
  (b)鼓励工业界采取主动行动,以提高化学品的安全程度;以及
  (c)在考虑到第16条的规定的情况下,促进达成自愿协议。
  2、各缔约方应在切实可行的程度上确保公众有适当机会获得下列资料:化学品的处理和意外事故的管理以及比附件三所列化学品对人类健康或环境更安全的替代品。
  3、在次区域、区域和全球各级实施本公约时,各缔约方同意直接或酌情通过具有资格的国际组织开展合作。
  4、本公约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限制缔约方采取比本公约所要求的更为严格地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的行动的权利,但此种行动须符合本公约的规定和国际法。
  第16条 技术援助
  缔约方在特别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的需要的同时,应开展合作促进技术援助,以发展管理化学品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和能力,从而能够实施本公约。拥有更先进的化学品管制规划的缔约方应该向其它缔约方提供技术援助,包括培训,以发展它们在化学品整个生命周期内对其进行管理的基础设施和能力。
  第17条 不遵守情事
  缔约方大会应尽快制定并通过用于确定不遵守本公约规定的情事和处理被查明处于不遵守状况的缔约方的程序和体制机制。
  第18条 缔约方大会
  1、兹设立缔约方大会。
  2、缔约方大会第一次会议应在不迟于本公约生效后一年由环境署执行主任和粮农组织总干事共同召开。其后,缔约方大会的常会应按缔约方大会所确定的间隔时间定期召开。
  3、缔约方大会的非常会议可在缔约方大会认为必要的其它时间举行,或应任何缔约方的书面请求举行,但这一请求须得到至少三分之一缔约方的支持。
  4、缔约方大会应以协商一致方式在其第一次会议上议定并通过缔约方大会和任何附属机构的议事规则和财务规则以及有关秘书处运作的财务规定。
  5、缔约方大会应不断审查和评价本公约的执行情况。它应履行公约为其指定的职责,为此目的,应:
  (a)根据以下第6款的规定设立它认为执行公约所必需的附属机构;
  (b)酌情与具有资格的国际组织以及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合作;以及
  (c)考虑并采取为实现本公约的目标可能所需的任何其它行动。
  6、缔约方大会应在其第一次会议上设立一个附属机构,称为化学品审查委员会,以行使本公约为其指定的职责。在这方面:
  (a)化学品审查委员会的成员应由缔约方大会任命。委员会成员应由限定人数的化学品管理方面的政府指定专家组成。委员会的成员应在公平地域分配的基础上任命,包括确保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之间达成平衡,
  (b)缔约方大会应确定该委员会的职责范围、组织和运作方式;
  (c)委员会应尽一切努力以协商一致方式提出建议。如果已尽了一切努力仍未达成协商一致意见,则作为最后手段,应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此类建议。
  7、联合国、其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以及任何非本公约缔约方的国家均可作为观察员出席缔约方大会的会议。任何其它组织或机构,无论是国家或国际性质、政府或非政府性质,只要在本公约所涉事项方面具有资格,并通知秘书处愿意以观察员身份出席缔约方大会的会议,均可被接纳参加会议,除非至少三分之一出席的缔约方反对。观察员的接纳和参加应遵守缔约方大会通过的议事规则。
  第19条 秘书处
  1、兹设立秘书处。
  2、秘书处的职责应为:
  (a)为缔约方大会及其附属机构的会议做出安排,并向它们提供所需的服务;
  (b)根据要求,便利协助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国家缔约方实施本公约;
  (c)确保与其它有关的国际组织的秘书处进行必要的协调;
  (d)在缔约方大会的全面指导下,达成有效履行其职责可能需要的行政和合同安排;以及
  (e)履行本公约规定的其它秘书处职责以及缔约方大会可能确定的其它职责。
  3、本公约的秘书处职责应由环境署执行主任与粮农组织总干事共同履行,并须遵循他们之间所商定的、并经缔约方大会核可的安排。
  4、如果缔约方大会认为秘书处没有履行其预期的职责,它可由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四分之三多数票决定将秘书处职责交给一个或多个其它具有资格的国际组织。
  第20条 争端的解决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