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公约适用于:
(a)禁用或严格限用的化学品;
(b)极为危险的农药制剂。
2、本公约不适用于:
(a)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
(b)放射性材料;
(c)废物;
(d)化学武器;
(e)药品,包括人用和兽用药品;
(f)用作食物添加剂的化学品;
(g)食物;
(h)其数量不可能影响人类健康或环境的化学品,但以下列情况为限:
(ⅰ)为了研究或分析而进口;或者
(ⅱ)人为自己使用而进口、且就个人使用而言数量合理。
第4条 指定的国家主管部门
1、各缔约方应指定一个或数个国家主管部门。国家主管部门应获得授权,在行使本公约所规定的行政职能时代表缔约方行事。
2、各缔约方应力求确保国家主管部门有足够的资源以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3、各缔约方应在不迟于本公约对其生效之日将国家主管部门的名称和地址通知秘书处。各缔约方应在国家主管部门的名称和地址有变动时立即通知秘书处。
4、秘书处应立即向缔约方通报其根据第3款收到的通知。
第5条 禁用或严格限用化学品的程序
1、采取最后管制行动的各缔约方应将此类行动书面通知秘书处。这一通知应尽早发出、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最后管制行动生效后九十天,如有附件一所需提供的资料,则应包括这类资料。
2、各缔约方应在本公约对其生效之日将届时已生效的最后管制行动书面通知秘书处,但已根据《经修正的伦敦准则》或《国际行为守则》提交了最后管制行动通知的各缔约方则无需再提交此种通知。
3、秘书处在收到第1款和第2款所述通知后应尽快、并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其后六个月核实通知是否包括附件一所需提供的资料。如果通知包括所需资料,秘书处应立即将所收到资料的摘要送交所有缔约方。如果通知未包括所需资料,它应将此情况通知发出通知的缔约方。
4、秘书处应每六个月向缔约方提交一份根据第1款和第2款收到的资料的概要,包括那些未载有附件一所需提供全部资料的通知的资料。
5、秘书处在至少收到两个事先知情同意区域的每一个区域就一种特定的化学品发来的一份通知、并经其核实符合附件一的规定时,应将通知送交化学品审查委员会。事先知情同意区域的组成方式应在将由缔约方大会第一次会议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的一项决定中予以确定。
6、化学品审查委员会应审查通知中所提供的资料,并应根据附件二规定的标准向缔约方大会建议是否应该对该化学品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并因此将其列入附件三。
第6条 极为危险的农药制剂的程序
1、任何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或经济转型国家缔约方在其境内遇到由极为危险的农药制剂在使用条件下造成的问题时,可建议秘书处将此极为危险的农药制剂列入附件三。在起草提案时,缔约方可利用任何来源的技术专业知识。提案应包括附件四第1部分所需提供的资料。
2、秘书处应尽快、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收到第1款所述提案后六个月核实提案是否包括附件四第1部分所需提供的资料。如提案包括所需资料,秘书处应立即将所收到资料的摘要送交所有缔约方。如提案未包括所需资料,它应就此通知提出提案的缔约方。
3、秘书处应就按第2款送交的提案收集附件四第2部分所规定的其他资料。
4、在一种特定的极为危险的农药制剂符合上述第2和3款的规定时,秘书处应将提案和有关资料送交化学品审查委员会。
5、化学品审查委员会应审查提案所提供的资料和所收集的其它资料,并应根据附件四第3部分所规定的标准,就是否应该对该极为危险的农药制剂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并因此将其列入附件三向缔约方大会提出建议。
第7条 将化学品列入附件三
1、对于化学品审查委员会已决定建议列入附件三的每一种化学品,化学品审查委员会均应编制一份决定指导文件草案。决定指导文件应该至少以附件一或酌情以附件四所规定的资料为基础,并包括有关在最后管制行动所适用类别之外的一种类别中的化学品用途的资料。
2、第1款中述及的建议应同决定指导文件草案一并呈交缔约方大会。缔约方大会应决定是否应该对有关化学品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并因此将其列入附件三和核准该决定指导文件草案。
3、如果缔约方大会决定将某一化学品列入附件三并已核准有关的决定指导文件,秘书处应立即将这一资料送交所有缔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