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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况评估计划》修正案(2003)

  9 将第6.1.1.7段用以下内容代替:
  “6.1.1.7 此种放宽在任何时候都应在船舶重新投入营运前留给被认可组织充足的时间按第13G(6)条或第13H(6)(a)条完成CAS检验和签发《临时符合证明》,或如果适用,留给主管机关充足的时间按第13G(7)条复审CAS最终检验报告并签发《符合证明》。”
  10 将第10.2.2段用以下内容代替:
  “10.2.2 被认可组织应尽快将CAS最终报告提交给主管机关,并且:
  .1 对于根据第13G(6)条或第13H(6)(a)条进行的CAS检验,应不晚于CAS检验完成后3个月;或
  .2 对于根据第13G(7)条进行的CAS检验,应不晚于CAS检验完成后3个月或在要求船舶取得《符合证明》之日2个月前,以早者为准。”
  11 在第11.1段中,“第1类和第2类”一词换成“第2类和第3类”。
  12 将第13.1段用以下内容代替:
  “13.1 主管机关应根据其程序,向完成状况评估计划并使主管机关满意的船舶签发一份《符合证明》。
  该证明的签发:
  .1 对于根据第13G(6)条或13H(6)(a)条规定的CAS,不晚于CAS检验完成后5个月;或
  .2 根据第13G(7)条规定的CAS,对于首次CAS检验,不晚于CAS检验完成后5个月或2010年的交船周年日,以早者为准;对于随后的CAS检验,不晚于《符合证明》的有效期届满之日。”
  13 将第13.6段用以下内容代替:
  “13.6 《符合证明》的有效期应自CAS检验完成之日起不超过5年6个月。”
  14 将第13.7段用以下内容代替:
  “13.7 根据第13G(6)条或第13H(6)(a)条进行CAS检验的认可组织,如果对检验结果满意,应签发一份《临时符合证明》,其格式如附录1中的范本,有效期不超过5个月。《临时符合证明》在其有效期内或在《符合证明》签发之日前将继续有效,以早者为准,并应被《73/78防污公约》的其他缔约国所接受。”
  15 在附录1中,在“第MEPC.94(46)号决议”之前插入“经修正的”一词(有两处)。
  16 在附录1中,在第2点之后增加下列内容:
  “CAS检验完成日期:日/月/年。”
  17 在附录1中,在《符合证明》格式后,增加本文件所附的《临时符合证明》格式。
  18 在附录3中,删去第1.1.1段中的“以第MEPC.99(48)号决议”字样。

《临时符合证明》的格式

临时符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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