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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莱索托王国引渡条约

  如果被请求国认为,为支持引渡请求而提供的资料不充分,可以要求在三十天内提供补充资料。如果请求国提出合理请求,这一期限可以延长十五天。如果请求国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补充资料,可以被视为放弃请求。但这不妨碍请求国就同一犯罪重新提出引渡请求。
  第十一条 同意
  在符合其法律的情况下,被请求国可将同意被引渡的被请求引渡人引渡给请求国。
  第十二条 临时羁押
  一、在紧急情况下,请求国的主管机关可以通过任何能留下书面记录的方式申请临时羁押被请求引渡人。
  二、临时羁押的申请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请求机关的名称;
  (二)有助于确认和查找被请求引渡人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其姓名、年龄、性别、国籍、职业和所在地;
  (三)关于随后将提出引渡请求的说明;
  (四)对有关犯罪和可适用刑罚的说明,并附有包括犯罪日期、地点的案情简要介绍;
  (五)证明确有可适用本条约的逮捕证或者定罪判决及其具体内容的说明;以及
  (六)作为在被请求国临时羁押依据的任何其他资料。
  三、被请求国应当迅速将其根据临时羁押申请所采取的措施通知请求国。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被请求国的情况下,如未在实施羁押后四十五天内收到通过本条约第六条规定的途径提出的本条约第七条所提及的文件,则解除临时羁押;在莱索托王国作为被请求国的情况下,如未在实施羁押后六十天内收到通过本条约第六条规定的途径提出的本条约第七条所提及的文件,则解除临时羁押。被请求国主管机关在本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延长接收上述文件的期限。
  五、如在本条第四款提及的期限及其任何延期届满后收到引渡请求,上述期限届满并不妨碍日后的羁押和引渡。
  第十三条 数国提出的请求
  当收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针对同一人就同一犯罪或者不同犯罪提出的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国应当决定将该人引渡给其中哪一个国家,并将其决定通知上述各国。在作此决定时,被请求国可以考虑各种因素,特别是犯罪的严重性及犯罪地点、被请求引渡人的国籍及其居所、将该人再引渡的可能性、收到引渡请求的日期、请求是否根据一项引渡条约提出以及受害人的国籍。
  第十四条 决定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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