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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

  二、所有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应携带适当的身份证件。
  第四条 关于行动地位的协定
  东道国与联合国应尽快缔结一项关于联合国行动和所有参与行动人员的地位协定,其中应特别包括行动的军事部门和警察部门的特权和豁免的规定。
  第五条 过境
  过境国应协助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及其装备往返东道国时无阻碍地过境。
  第六条 尊重法律和规章
  一、在不妨碍其可能享有的特权和豁免或其职务规定的情况下,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应:
  (一)尊重东道国和过境国的法律和规章,
  (二)避免从事与其职务的公正性和国际性不相容的任何行动或活动。
  二、联合国秘书长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遵守这些义务。
  第七条 确保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安全和保障的义务
  一、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其装备和驻地不得成为攻击目标或阻止他们履行其任务的任何行动的目标。
  二、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安全和保障。缔约国尤其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在其境内部署的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使其免受第九条所列罪行的危害。
  三、在执行本公约中,缔约国应同联合国,并酌情同其他缔约国进行合作。当东道国本身无法采取所需措施时,尤其应当如此。
  第八条 释放或交还被捕或被扣的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的义务
  除非在可适用的部队地位协定中另有规定,如果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在履行职务时被捕或被扣,而其身份已被证实,不应对其进行讯问,而应立即将其释放或交还给联合国或其他有关当局。在释放前,应遵照普遍公认的人权标准和1949年各项《日内瓦公约》的原则和精神对待这些人员。
  第九条 危害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的罪行
  一、各缔约国应将蓄意犯下的下列行为定为其国内法上的犯罪行为:
  (一)对任何联合国人员或有关人员进行谋杀、绑架或其他侵害其人身或自由的行为;
  (二)对任何联合国人员或有关人员的公用驻地、私人寓所或交通工具进行暴力攻击因而可能危及其人身或自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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