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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

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
(大会决议根据第六委员会的报告(A/49/742)通过 1994年12月9日 第84次全体会议)


  大会,
  认为国际法的编纂和逐步发展有助于《联合国宪章》第一条和第二条所载各项宗旨和原则的执行,
  严重关切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受到攻击导致死亡或重伤的事件越来越多,
  铭记着联合国行动可能是在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进行的,
  确认有必要加强并经常审查各种旨在保护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安排,
  回顾其1993年12月9日第48/37号决议,其中决定成立制订关于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问题的国际公约特设委员会,特别注意攻击这些人员的事件的责任问题,
  考虑到特设委员会的报告,①(注①:《大会正式记录,第四十九届会议,补编第22号》(A/49/22)。)特别是特设委员会的工作所产生的订正协商案文,
  回顾大会根据特设委员会的建议,决定在大会本届会议第六委员会的范围内重新设立一个工作组,继续审议订正协商案文和与案文有关的提案,
  审议了工作组所起草并提交第六委员会审议以期通过的公约草案案文,②(注②:A/C.6/49/L.4,附件。当自该国或者该组织交存有关文书之日后第三十天起或者自本公约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生效之日起生效,以较晚者为准。)
  1.通过《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并将其开放给各国签字和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公约全文载在本决议附件内;
  2.敦促各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它们境内的联合国和有关人员的安全和保障;
  3.建议联合国的所有有关机构继续不断审查联合国和有关人员的安全和保障问题;
  4.强调大会重视迅速完成因维持和平工作而死亡、残废、受伤或生病的赔偿办法的全面审查,以便拟订公平、适当的办法并确窜尽快支付赔偿。

  附件

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


  本公约缔约国,
  深为关切蓄意攻击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而造成伤亡的数目日益增加,
  认为无论何人攻击或以其他方法虐待以联合国名义行事的人员都是无理和不可容忍的行为,
  认识到联合国行动是为了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并根据《联合国宪章》的目标与宗旨进行的,
  认识到联合国人员及有关人员对联合国在预防性外交、建立和平、维持和平、缔造和平、人道主义和其他行动领域的努力作出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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