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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ⅰ)作出坚决努力,以查明、标明和消除多氯联苯含量大于10%而容量大于5升的在用设备;
  (ⅱ)作出坚决努力,以查明、标明和消除含有超过0.05%的多氯联苯而容量大于5升的在用设备;
  (ⅲ)尽力查明和消除含有超过0.005%的多氯联苯而容量大于0.05升的在用设备;
  (b)按照上述(a)项的优先事项,促进旨在减少接触和减少风险的下列措施,以控制这些多氯联苯的使用:
  (ⅰ)仅在不触动的且不渗漏的设备中使用,而且仅在可将环境排放的风险降至最低并可迅速加以补救的地区使用;
  (ⅱ)不准在涉及食品或饲料生产或加工领域的设备中使用;
  (ⅲ)在包括学校和医院在内的居民区使用时,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出现可能引发火灾的电路故障,并经常检查此种设备有无渗漏;
  (c)尽管有第3条第2款的规定,仍应确保不出口或进口上述(a)项所述含有多氯联苯的设备,除非其目的在于实行环境无害化的废物管理;
  (d)除非为维修和服务操作之目的,不允许回收多氯联苯含量高于0.005%的液体再度用于其他设备;
  (e)作出坚决努力,以便尽快、但不迟于2028年,按照第6条第1款对含有多氯联苯的液体和被多氯联苯污染且其多氯联苯含量高于0.005%的设备进行环境无害化的废物管理。这方面的努力将由缔约方大会予以审查;
  (f)作为本附件第一部分附注(ⅱ)的替代,力求查明含有多于0.005%多氯联苯的其他物品(例如电缆漆皮、凝固的嵌缝膏和涂漆物件)并按照第6条第1款加以处理;
  (g)每五年提出一份消除多氯联苯方面的进展情况报告,并依照第15条向缔约方大会提交此报告;
  (h)上述(g)项所述的报告应在适当情况下由缔约方大会在其关于多氯联苯的审查中加以审议。缔约方大会应每五年或酌情按其他时间间隔考虑此种报告的具体内容,审查关于消除多氯联苯方面的进展情况。

  附件B:

限制

第一部分




┌──────────────┬────┬────────────────┐
│     化学品       │ 活动 │  可接受用途或特定豁免    │
├──────────────┼────┼────────────────┤
│              │    │可接受用途:          │
│滴滴涕(1.1.1—三氯—2.2—│生产  │根据本附件第二部分用于病媒控制 │
│二(对—氯苯基)乙烷)     │    │特定豁免:           │
│化学文摘社编号:50—29—3  │    │三氯杀螨醇生产中的中间体    │
│              │    │中间体             │
│              ├────┼────────────────┤
│              │    │可接受用途:          │
│              │使用  │根据本附件第二部分用于病媒控制 │
│              │    │特定豁免:           │
│              │    │三氯杀螨醇生产         │
│              │    │中间体             │
└──────────────┴────┴────────────────┘


  注:
  (ⅰ)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在产品和物品中作为无意痕量污染物出现的某一化学品的数量不应视为本附件所列;
  (ⅱ)本条目的附注不应视为就第3条第2款而言的生产和使用的可接受用途或特定豁免。在某一化学品的相关义务生效之日或该日期之前生产或已在用的物品中作为其组分出现的该化学品不应视为本附件所列,条件是某一缔约方已通知秘书处,告知某一特定类别的物品在该缔约方内仍在使用。秘书处应将此种通知向公众开放;
  (ⅲ)本条目的附注不应视为就第3条第2款的目的而言某一生产和用途的特定豁免。鉴于在生产和使用某一有限场地封闭系统内的中间物过程中,预计不会发生该化学品大量接触人体和环境,因此,某一个缔约方在通知秘书处之后,可允许生产和使用一定数量本附件所列的某一化学品,作为一种有限场地封闭系统内的中间物,该化学品在制造其他化学品过程中发生化学变化,而考虑到附件D第1款所列标准,并未显示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特性。此种通知应列有关于此种化学品的总生产量和使用量的信息或此种数量信息的合理估计,以及有关有限场地封闭系统生产工艺的性质的信息,包括在最终产品中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初始原料所有未发生变化的和无意的痕量污染物的数量。除本附件另有具体规定外,这一程序均适用。秘书处应将此种通知提供缔约方大会并向公众开放。此种生产或使用不应视为一项生产和使用的特定豁免。此种生产和使用应在一个十年期限之后停止,除非有关缔约方再次向秘书处提交一份新通知,在此情况下该期限将再续延十年,但缔约方大会在审查了有关生产和使用情况后作出另外决定者除处。此通知程序可以重复;
  (ⅳ)凡根据第4条规定作出了特定豁免登记的缔约方,均可实行本附件中所列所有特定豁免。

第二部分 滴滴涕(1,1,1—三氯—2,


2—二(对—氯苯基)乙烷)

  1、滴滴涕的生产和使用应予取缔,但已通知秘书处、告知其生产和/或使用此种化学品意图的缔约方除外。兹建立一个滴滴涕登记簿,并应向公众开放。滴滴涕登记簿由秘书处负责保管。
  2、生产和/或使用滴滴涕的每一缔约方应按照世界卫生组织有关使用滴滴涕的建议和指南,将其生产和/或使用限于病媒控制,而且在所涉缔约方无法在当地得到安全、有效且可负担的替代品时方可使用。
  3、未列入滴滴涕登记簿的某一个缔约方若决定需要得到滴滴涕进行病媒控制,应尽快将此事通知秘书处,以便将其名字列入滴滴涕登记簿。与此同时,还应将此事告知世界卫生组织。
  4、使用滴滴涕的每一缔约方应每三年,以拟由缔约方大会与世界卫生组织协商后决定的格式,向秘书处和世界卫生组织提供关于其使用数量、使用条件的资料,并阐明其与该缔约方疾病控制战略的相关性。
  5、为了减少和最终消除滴滴涕的使用,缔约方大会应鼓励:
  (a)使用滴滴涕的每一缔约方制定和实施行动计划,作为其执行第7条所述计划的一部分。这一行动计划应包括:
  (ⅰ)建立管制机制和其他机制,确保滴滴涕的使用只限于病媒控制方面;
  (ⅱ)执行适宜的替代品、方法和战略,包括以抵抗性控制战略来确保这些替代品的持续有效性;
  (ⅲ)采取措施加强卫生保健并减少疾病发生率;
  (b)各缔约方在其能力范围内,促进为使用滴滴涕的缔约方研究和开发安全的替代化学品和非化学品、方法和战略,此种研究和开发应符合那些国家的国情并以减少疾病给人和经济带来的负担为目标。在考虑替代品或替代品的组合时应重视此种替代品的人类健康风险和可能带来的环境问题等因素。滴滴涕的可行替代品对人类健康和环境所构成的风险应相对较小,但同时应根据有关缔约方的情况使之适用于疾病控制而且有监测数据作为依据。
  6、自缔约方大会第一次会议开始,嗣后至少每三年,缔约方大会应与世界卫生组织协商,根据可得的科学、技术、环境和经济信息,评价是否继续有必要使用滴滴涕来控制病媒,上述信息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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