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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公元二00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谨订于斯德哥尔摩。

  附件A:

消除

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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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学品    │ 活动 │      特定豁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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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氏剂*      │生产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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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文摘号:   │    │                   │
│309—00—2    │使用  │当地使用的杀体外寄生物药杀虫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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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  │限于登记簿所列缔约方被允许的豁免   │
│         ├────┼───────────────────┤
│氯丹*       │    │当地使用的杀体外寄生物药       │
│化学文摘社编号: │    │杀虫剂                │
│57—74—9     │使用  │杀白蚁剂               │
│         │    │建筑物和堤坝中使用的杀白蚁剂     │
│         │    │公路中使用的杀白蚁剂         │
│         │    │胶合板粘合剂中的添加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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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氏剂*      │生产  │无                  │
│化学文摘社编号: ├────┼───────────────────┤
│60—57—1     │使用  │农业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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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狄氏剂*     │生产  │无                  │
│化学文摘社编号: ├────┼───────────────────┤
│72—20—8     │使用  │无                  │
├─────────┼────┼───────────────────┤
│         │生产  │无                  │
│         ├────┼───────────────────┤
│七氯*       │    │杀白蚁剂               │
│化学文摘社编号: │    │房屋结构中使用的杀白蚁剂       │
│76—44—8     │使用  │杀白蚁剂(地下的)           │
│         │    │木材处理               │
│         │    │用于地下电缆线防护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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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氯代苯     │生产  │限于登记簿所列缔约方被允许的豁免   │
│化学文摘社编号: ├────┼───────────────────┤
│118—74—1    │    │中间体                │
│         │使用  │农药溶剂               │
│         │    │有限场地封闭系统内的中间物      │
├─────────┼────┼───────────────────┤
│灭蚁灵*      │生产  │限于登记簿所列缔约方被允许的豁免   │
│化学文摘社编号: ├────┼───────────────────┤
│2385—85—5    │使用  │杀白蚁剂               │
├─────────┼────┼───────────────────┤
│毒杀芬*      │生产  │无                  │
│化学文摘社编号: ├────┼───────────────────┤
│8001—35—2    │使用  │无                  │
├─────────┼────┼───────────────────┤
│         │生产  │无                  │
│多氯联苯*     ├────┼───────────────────┤
│         │使用  │根据本附件第二部分的规定正在使用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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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ⅰ)除非本公约中另有规定,在产品和物品中作为无意的痕量污染物出现的化学品不应视为本附件所列;
  (ⅱ)本条目的附注不得视作就第3条第2款的目的而言某一生产和用途的特定豁免。在某一化学品的相关义务生效之日或该日期之前已生产或已在用的物品中作为组分存在的该化学品数量不应视为本附件所列之生产国或使用国的特定豁免,条件是某一缔约方已通知秘书处,说明某一特定物品在该缔约方内仍在使用。秘书处应将此种通知向公众开放;
  (ⅲ)本条目的附注不适用于列于本附件第一部分化学品栏目中附有星号的化学品,且不得视作就第3条第2款的目的而言某一生产和用途的特定豁免。鉴于在生产和使用一种有限场地封闭系统内的中间体的过程中,某种化学品预期不会与人或环境发生大量接触,一缔约方在通知秘书处后,可以允许生产和使用一定数量本附件所列某一化学品,作为一种有限场地封闭系统内的中间体,其在制造其他化学品过程中发生化学变化,而考虑到附件D第1款所列标准,那些化学品并未显示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特性。此种通知应列有有关此种化学品生产和使用总量的信息或此种信息的合理估计数,以及关于有限场地封闭系统生产工艺的性质的信息,包括在最终产品中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初始原料所有未发生变化的和无意的痕量污染物的数量。除本附件另有具体规定外,这一程序均适用。秘书处应将此种通知提交缔约方大会并向公众开放。此种生产或使用不应视为生产或使用的特定豁免。此种生产和使用应在一个十年期限之后停止,除非有关缔约方再次向秘书处提交一份新的通知,在此情况下该期限将再续延十年,但缔约方大会在审查了有关生产和使用后作出另外决定者除外。此通知程序可以重复;
  (ⅳ)已根据第4条就有关豁免进行了登记的缔约方均可实行本附件中所列的所有特定豁免,但根据本附件第二部分的规定而由在用物品使用的多氯联苯例外,所有缔约方均可实行与该化学品有关的特定豁免。

第二部分 多氯联苯



  每一缔约方应:
  (a)关于在2025年之前消除在设备(例如变压器、电容器或含有液体存积量的其他容贮器)中所使用的多氯联苯,经缔约方大会审查后,各缔约方应按下列优先事项采取行动: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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