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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

  第14界点 北纬19度25分26秒,东经107度12分43秒;
  第15界点 北纬19度16分04秒,东经107度11分23秒;
  第16界点 北纬19度12分55秒,东经107度09分34秒;
  第17界点 北纬18度42分52秒,东经107度09分34秒;
  第18界点 北纬18度13分49秒,东经107度34分00秒;
  第19界点 北纬18度07分08秒,东经107度37分34秒;
  第20界点 北纬18度04分13秒,东经107度39分09秒;
  第21界点 北纬17度47分00秒,东经107度58分00秒。
  第三条
  一、本协定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界点至第9界点的分界线是两国在北部湾的领海分界线。
  二、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两国领海分界线沿垂直方向划分两国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
  三、除非缔约双方另有协议,任何地形变化不改变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第1界点至第7界点的两国领海分界线。
  第四条 本协定第二条所规定的第9界点至第21界点的分界线是两国在北部湾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分界线。
  第五条 本协定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界点至第7界点的两国领海分界线用黑线标绘在缔约双方于二000年共同测制的比例尺为一万分之一的北仑河口专题地图上,第7界点至第21界点的两国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分界线用黑线标绘在由缔约双方于二000年共同测制的比例尺为五十万分之一的北部湾全图上。上述分界线均为大地线。
  上述北仑河口专题地图和北部湾全图为本协定的附图。上述地图采用ITRF—96坐标系。本协定第二条所规定各界点的地理坐标均系从上述地图上量取。本协定所规定的分界线标绘在本协定附图上,仅用于说明的目的。
  第六条 缔约双方应相互尊重按照本协定所确定的两国各自在北部湾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第七条 如果任何石油、天然气单一地质构造或其他矿藏跨越本协定第二条所规定的分界线,缔约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就该构造或矿藏的最有效开发以及公平分享开发收益达成协议。
  第八条 缔约双方同意就北部湾生物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以及两国在北部湾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养护、管理和利用的有关合作事项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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