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关于中国荔枝输智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智利共和国
农业部关于中国荔枝输智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为保证荔枝出口到智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AQSIQ)和以智利农牧局(以下简称SAG)为代表的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就中国荔枝输往智利的植物检疫要求进行了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第一条 输往智利的荔枝必须来自AQSIQ注册的果园、包装厂,并经SAG和AQSIQ共同指定。
  第二条 经AQSIQ登记的产区须采取预防性控制措施,维持果园的植物卫生条件,有效控制智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附1)。
  第三条 荔枝生产、加工、运输和贮藏应在AQSIQ监管下进行,保证输智荔枝不得带有智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叶片和土壤。
  完成加工的输智荔枝应在贮藏室中单独储藏,避免感染有害生物。
  第四条 每个包装箱上应具有注明荔枝来源信息的标识,用英文标明生产者、产地和包装厂(标签样式见附2)。
  第五条 输智荔枝出口时,AQSIQ必须严格检验检疫,并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如果拟出口货物中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该批货物不得出口。
  在实施本议定书的前两年,AQSIQ按2%抽样比例进行查验;两年后,如果未发现检疫问题,可将抽样比例降低到1%。
  第六条 在荔枝到达入境口岸时,SAG将查验有关单证和标签,并对其实施相应的检验检疫。
  如发现来自未经注册的果园和包装厂的荔枝,则不准进境。
  如发现附1所列的黑点褐卷蛾、荔枝蒂蛀虫、圆叶卷叶蛾、拟小黄卷蛾和小灰蝶的活体,该批货物将作退货或检疫处理,SAG将立即通报AQSIQ,并暂停相关果园该出口季节的荔枝出口。
  如果发现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将根据1980年颁布的智利农业保护法(第3557号)关于植物保护及处理的条款对该批货物作相应检疫处理。
  第七条 出口项目开始之前,SAG将派检疫官员与AQSIQ一起赴产地实地评估果园、包装厂。所需的国际和当地交通、食宿费用由中方承担。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