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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芒果的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

  输华芒果须用MINFAL加施封条的密闭集装箱运输,封条在集装箱抵达中国港口时应完好无损。
  第十条 巴基斯坦输华芒果的入境港口:北京、大连、天津、青岛、上海、南京、乌鲁木齐和红其拉甫。
  第十一条 芒果到达中国指定入境口岸时,AQSIQ的分支机构(CIQ)将查验有关单证和标志,并进行检验检疫。若发现芒果包装不符合本议定书第九条的规定,该批芒果不准入境;若发现有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生产者) (桃实蝇非疫区范围内)、包装厂、储藏库、蒸热处理设施生产加工的芒果,不准入境。
  若检疫发现附所列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将对该批巴基斯坦芒果进行销毁或退货处理,同时将暂停巴基斯坦芒果输华,直至查清原因,采取适当措施并经中方认可为止。若发现其他有害生物,中方将进行风险评估,一旦经风险评估认为是检疫性有害生物,中方将依法采取相应的检疫措施。
  第十二条 在本项目开始之前,在MINFAL的协助下,AQSIQ将派两名检疫官员对巴基斯坦输华芒果果园、储藏库、包装厂和处理设施的检疫卫生条件进行实地考察,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
  项目开始后,AQSIQ将派两名检疫官员赴巴基斯坦进行为期15天的产地疫情调查和预检。上述所需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和个人生活费等)由巴方承担。MINFAL负责发出邀请并协助安排行程。
  第十三条 双方将促进和加强检疫专家的合作,交换芒果检疫领域的技术信息。
  第十四条 双方同意该议定书并不妨碍或影响AQSIQ和MINFAL执行各自的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年,第1年为试行期。如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双方均未提出修改或终止要求,则其有效期自动延长12个月。
  本议定书于2003年11月3日在北京签署,以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做准。
  附: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代表       食品农牧部代表
        (签名)              (签名)

附:         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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