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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二)被请求方认为请求涉及政治犯罪;
  (三)被请求方有充分理由认为,请求的目的是基于某人的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或者政治见解而对该人进行侦查、起诉、处罚或者其他诉讼程序,或者该人的地位可能由于上述任何原因受到损害;
  (四)被请求方已对请求所涉及的同一被告人就同一犯罪作出终审判决;
  (五)被请求方认为,执行请求将损害本国主权、安全、公共秩序或者其他重大公共利益。
  二、如果执行请求将会妨碍正在被请求方进行的侦查、起诉或者其他诉讼程序,被请求方可以推迟提供协助。
  三、在根据本条拒绝或者推迟提供协助前,被请求方应当考虑是否可以在其认为必要的条件下准予协助。请求方如果接受附条件的协助,则应当遵守这些条件。
  四、被请求方如果拒绝或者推迟提供协助,应当将拒绝或者推迟的理由通知请求方。
  第四条 请求的形式和内容
  一、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由请求方中央机关签署或者盖章。在紧急或者被请求方同意的其他情形下,请求可以传真形式提出,但应当随后迅速以书面形式确认。
  二、请求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请求所涉及的侦查、起诉或者其他诉讼程序的主管机关的名称;
  (二)对于请求所涉及的案件的性质和事实以及所适用的法律规定的说明;
  (三)对于请求提供的协助及其目的的说明,以及对于请求提供的协助与案件的相关性的说明。
  三、在必要和可能的范围内,请求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被取证人员的身份和居住地的资料;
  (二)关于受送达人的身份和居住地以及该人与诉讼的关系的资料;
  (三)关于需查找或者辨别的人员的身份及下落的资料;
  (四)关于需勘验或者检查的场所或者物品的说明;
  (五)关于取得和记录证言或者陈述的方式的说明;
  (六)如果请求向个人调查取证,关于是否需要其宣誓或不经宣誓而提供正式证词的陈述,以及对所寻求的证据或者陈述的主题说明;
  (七)希望在执行请求时遵循的特别程序及其理由的说明;
  (八)关于需搜查的地点和需查询、冻结、扣押的财物的说明;
  (九)需证人回答的问题的清单;
  (十)保密的需要及其理由的说明;
  (十一)关于被邀请前往请求方境内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人员有权得到的津贴和费用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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