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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年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中赔偿限额的修正案
《1971年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中赔偿限额的修正案
(2000年10月18日以LEG.1(82)号决议通过,2003年11月1日生效)
“1992年基金议定书”第6(3)条修改如下:
第4(a)段中提到的“135,000,000计算单位”应读做“203,000,000计算单位”;
第4(b)段中提到的“135,000,000计算单位”应读做“203,000,000计算单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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