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
关于延长与修改中美海运协定的换文
中方复照
美利坚合众国驻华大使尚慕杰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阁下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日的照会,内容如下:
“我谨提及经延长的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五日签署的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及换函事(以下称‘协定’)。
为进一步促进两国政府间的海运合作,我谨代表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建议,上述协定延长到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五日,将附件二全部删除,并且对关于港口进入的换函第三段作如下修正:
‘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可进入美国的任何港口,但每次入港需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美利坚合众国有关当局。’
如本建议对贵国政府是可以接受的,我再次荣幸建议,本照会和阁下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阁下复照之日起生效,但自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五日起有效。”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阁下的建议中国政府是可以接受的。本复照与阁下的来照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于今日生效,但自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五日起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