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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关于意大利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关于意大利共和国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方复照

意大利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意大利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大使馆一九九七年六月五日第1660号照会,内容如下:
  “意大利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考虑到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业已存在的友好关系和为了进一步加强双边领事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附件一第十一部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现谨代表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建议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达成谅解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注意到目前意大利在澳门执行领事职务的情况,并同意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之日起继续执行上述职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章,为意大利共和国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执行领事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意大利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总领事馆还实行下列规定:
  (一)领馆馆舍的免税
  1.接受国应免除下列项目的一切捐税:
  (1)以派遣国或其代表名义购买、租用、建造的领馆馆舍和领馆馆长的住宅及其有关的契据;
  (2)专用于公务目的而拥有的、租赁的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占有的领馆设备和领馆交通工具以及这些财产的获得、占有或维修。
  2.本款第1项的规定不适用于:
  (1)对特定服务的收费;
  (2)与派遣国或其代表订立契约的人按照接受国法律规章应缴纳的捐税。
  (二)逮捕、拘留或驱逐通知和探视
  1.遇有派遣国国民在领区内被逮捕、被拘留或以其他方式被限制人身自由时,接受国主管当局应在发生上述情况后七天内通知领馆,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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