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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卫生与医学科学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
 关于卫生与医学科学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发展中法人民之间的友谊和发展两国在卫生和医学领域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根据各自国家现行的法律和法规,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促进和发展卫生和医学科学领域的合作。
  第二条 双方的合作将优先在下列领域内进行:
  (一)公共卫生;
  (二)医学
  ——癌症学(放射治疗、放射物理)
  ——心脏学、外科专科;
  (三)传染病学科合作,特别是肺结核、乙肝和艾滋病;
  (四)急救医学;
  (五)医疗保险;
  (六)药剂;
  (七)培训卫生专业人员,特别是讲法语的医生的培训。
  第三条 双方的合作可以下列方式进行:
  (一)交换信息;
  (二)互派卫生和医学专家代表团;
  (三)派遣专家参加对方举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
  (四)共同举办研讨会;
  (五)共同开展研究工作。
  第四条 为实施本协定,双方将成立一个混合工作组,每年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和制订具体执行计划,并定期对本协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第五条 上述活动应在本协定范围内和双方每年同意实施这些活动的预算能力范围内进行。
  第六条 任何一方应通知另一方已履行为本协定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本协定自接到后一方通知之日的第二个月的第一天开始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如双方无异议则可延长五年,并依此方法顺延。任何一方可以提出废除本协定,但必须提前六个月通知对方。本协定的废除,不应影响根据本协定已经开始实施的项目。
  本协定于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五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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